存货跌价准备
1.客观性原则
2.稳健性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存货跌价准备确认的时间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存货跌价准备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1.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价值)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期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于当期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与提取跌价准备前“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之间的差额。
2.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应当将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某机器厂存货中有甲、乙、丙、丁四种车床,本年末其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情况如下(假设企业以前各项均未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产成品 | 账面价值 | 可变现净值 | 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
甲 | 300000 | 280000 | 20000 |
乙 | 460000 | 550000 | —— |
丙 | 600000 | 700000 | —— |
丁 | 100000 | 0 | 100000 |
合计 | 1460000 | 1530000 | 120000 |
贷:存货跌价准备 120 000
(2)丁产品因不符合有关新技术安全标准而已经被禁止出售,经确定,该产品已经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则企业应做如下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