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包干


  财政包干制度是财政管理体制中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制度,指地方的年度预算收支指标经中央核定后,由地方包干负责完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地方自求平衡,对少数民族地区,中央予以特殊照顾,这种制度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财政模式。
  其具体办法在不同年度不同,财政包干的方法在1971年开始实行,在当时情况下,证明是一种传统有效的方法,它扩大了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调动了地方筹集财政基金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综合平衡。从1980年起,我国财政部门又采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是: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以1979年各地方的财政收支数为基础,核定地方收支包干的基数,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规定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对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将工商税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作为调集收入工商税全部留给地方后仍收不抵支的,再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支出数额确定后,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可以少支,中央不再增加补助,地方财政必须自求平衡。这种办法把地方类权力结合起来,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现象,所以又被称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从1989年起,又调整基数,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质,使得财政包干制度更加完善。
  但随着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行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参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此背景下,在朱镕基总理力推下,分税制改革出台,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政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