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交款(Other levies payable/Other fund in conformity with paying)
定义

  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需要向国家缴纳的各项款项中除了税金以外的各种应交款项,主要包括教育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将“其他应交款”取消。“其他应交款”和“交税金”合并成“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都不再在“其他应交款”核算。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其他应交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的其他应交款项。

会计核算

  为了正确反映和监督企业需要向国家缴纳各项费用义务的产生和消失,企业应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用来反映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各项费用义务的产生;借方用来反映各项费用的缴纳情况;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企业在期末时应交而未交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他应交款”科目还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月终,公司根据计算出的应缴纳的教育附加费,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贷:其他应交款      ×××

  2、公司收到代收代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时。

  借:银行存款 ×××

  贷:其他应交款 ×××

  3、实际缴纳时。

  借:其他应交款 ×××

    贷:银行存款  ×××

其他应付款与其他应交款的不同

  一、会计准则定义的不同

  1.“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具体包括:

  (一)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包装物租金;

  (二)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三)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四)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

  (五)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2.“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3.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应当借记“管理费用——工会经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

  二、核算的内容不同

  (一)、其他应交款的核算

  1、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需要向国家缴纳的各项款项中除了税金以外的各种应交款项,主要包括教育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2、为了正确反映和监督企业需要向国家缴纳各项费用义务的产生和消失,企业应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用来反映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各项费用义务的产生;借方用来反映各项费用的缴纳情况;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企业在期末时应交而未交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他应交款” 科目还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其他应付款的核算

  1、其他应付款是指公司除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交款等以外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主要包括存人保证金、应付租金、应付赔偿款、应付工会经费等。

  2、为了正确反映和监督企业各项其他应付款的产生和消失,公司应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用来反映企业各项其他应付款的产生;借方用来反映各项其他应付款的支付;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企业在期末时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其他应交款帐户的涉税检查

一、“其他应交款”帐户的性质、用途和结构

“其他应交款”属于负债帐户,用于核算企业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应上交的款项,主要包括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上级管理费等。该帐户贷方登记发生的应交款数额;借方登记实际交纳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各种应交款数额。

二、“其他应交款”帐户涉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侧重

  “其他应交款”的帐务处理,一般涉及费用的列支。如按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定比例计提教育费附加,按规定应记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户,而应交上级管理费,一般是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规定的定额数计提,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它们都构成了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抵减因素。因此, “其他应交款”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核对帐户”。在应交教育费附加的帐务处理中,由于“三税”基数错误或提取比例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原因,都会造成费用列支错误。而上级管理费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控制中心机构(简称总机构)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企业提取或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同时,现行制度规定,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总机构管理费可以选择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或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合法或不合理计提上级管理费,都必然影响到有关期间费用的列支。

根据“其他应交款”帐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对纳税产生的具体影响,其涉税检查应侧重于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的检查。应注意检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有无因计提依据、计提比例等错误错提教育费附加而虚列费用

2.计提的上级管理费是否合法、合理和真实?有无因错提而影响纳税?

“其他应交款”帐户涉税检查的案例分析

计提基数错误,多提教育费附加案例

税务人员对某企业流转税交纳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增值税计缴错误,多纳了增值税。因此连带多纳了教育费附加,应一并退回,并调整费用

点评 教育费附加是采取按“三税”一定比例附征的办法,故“三税”计缴差错必连带影响教育费附加

案例2】 违反计提规定,多提上级管理案例

  某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轻工业公司。税务人员在审阅“其他应交款——应交上级管理费”明细帐时,发现本年各月提取数比上年同期明显偏高,于是调阅了由税务部门审定后公司所下发的有关上级管理计提办法的文件,结合该企业的“收入帐户资料进行复核计算,发现各月均有多提现象。经询问有关人员后查实,由于从本年起公司改变了过去按定额分摊的办法,改为按实一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该企业趁此机会擅自提高比例故意多提,并将差额转存,做为厂部人员活动经费。至检查发现时止,已累计多提3万千元,已令其做补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