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


简介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人身意外保险保险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风险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意外险产品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保险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人身意外保险的类型

一、按实施方式划分

  1.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投保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如,我国现开办的中小学生平安险、投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险种。这些险种均采取家长或旅客自愿投保的形式,由学校或旅店代收保费,再汇总交保险公司
  2.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政府强制规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基于国家保险法令的效力构成的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按承保风险划分

  1.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由一般风险而导致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在投保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一般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条款,投保方只需做出“是”与“否”的附合。在实际业务中,许多具体险种均属此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我国现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平安保险等。
  2.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由特定原因而发生或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由于“三个特定”,相对于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言,后者发生保险风险的几率更大些,故称之为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如在游泳池或游乐场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江河漂流、登山、滑雪等激烈的体育比赛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等。实际开办此类业务时,大多采取由投保方和保险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的方式办理。

三、按保险对象划分

  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是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①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我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②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③投保条件相对宽松。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对象均没有资格**,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作为保险对象。④保险费率低,而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是以团体保险对象的各种人身意外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与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而是取决于保险人的职业,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于团体投保。在我国,主要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99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长期还本保险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一是投保人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员工等。二是保险责任主要是死亡责任,以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三是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保额。四是保险费率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是单位投保,降低了保险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保险费率因此降低。五是在通常情况下,保险费交纳是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而言,二者在保险责任、给付方式等方面相同,区别比较明显的是:保单效力有所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险单即对该保险人失效,投保单位可以专门为该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保险单对其他保险人仍然有效。

四、按保险期限划分

  1.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我国目前开办的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索道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型电动玩具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于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由地方政府或有关管理机关发布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搭乘长途汽车的旅客必须投保。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在旅馆住宿的旅客为保险人,由旅店代办承保手续,但旅客可以自由选择投保。旅游保险组织团体旅游的旅行社(或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为投保人,以参加旅游团体的旅游者为保险人,由旅行社为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2.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大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限为一年。目前我国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都属于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保险都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投保人,以这些单位的职工为保险人,由投保人保险人向保险人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由于是以团体方式投保,如果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离职,则自离职之日起,保险合同对其丧失保险效力,保险人退还未到期保费。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是以在校学生为承保对象,由学校为学生向保险人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3.多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超过一年,但基本上不超过五年。如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意外伤害期满还本保险保险期限可以是三年、五年。人身意外伤害还本保险保险本金是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和相应年期的利息率制定的。保险投保人意外伤害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本金远大于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交纳的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在保险期限结束时返还本金保险人只是损失利息

五、按险种结构划分

  1.单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仅限于人身意外伤害。我国目前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都属于单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其他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一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如我国目前开办的简易人身保险,以生存到保险期满或保险期限内死亡为基本保险责任,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属于生死两全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再如,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旅客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废以及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损失,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财产保险

六、按是否出立保险单划分

  1.出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指承保时必须出立保险单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年期和多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出立保险单,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
  2.不出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指承保时不出立保险单,以其他有关凭证为保险凭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出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为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如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汽车票为保险凭证,而不需要单独出立书面的保险单。人身意外保险保障项目

一、死亡给付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二、残废给付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最高以死亡给付为限。

三、医疗给付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住院津贴给付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给付停工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