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证券


历史沿革
  1988年5月,福建省闽发证券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
  1991年5月,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30万元。
  1996年1月,公司正式定名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919万元。
  2000年11月,公司增资扩股至8亿元,跻身综合券商行列。业务范围
  证券代理买卖、自营买卖业务;
  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证券的代保管、鉴证业务;
  代理证券登记开户业务;
  证券承销上市推荐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业务;
  基金资产管理业务;
  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业务;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资格
  经纪业务资格(A、B股)、主承销商业务资格、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网上交易业务资格、代办转让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全国银行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发展现状
  十五年来,公司始终坚持“稳健经营、规范发展、开拓创新”的经营方针,笃守“顾客至尊,服务为本”的经营理念,经过不断开拓、创新公司从地处福建东南一隅的省级证券公司发展成为业务品种齐全、市场范围遍及全国的大型综合类券商。目前公司已拥有北京、上海、福州、三明、泉州五个区域管理总部和成都代表处,在福建省以及北京、上海、成都、武汉、天津、深圳、南昌、南宁、南京等大中城市已先后设立近30家证券营业部及19个证券服务部,并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覆盖全国的投资行业务网络。公司业务品种从原来单一的经纪业务逐渐发展成为涉及投行、经纪、自营、投资咨询、债券基金资产委托管理、代办转让等众多领域的多元化业务,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业务品种较为齐全的券商之一。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申报指引
  为了保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闽发证券")破产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闽发证券的实际情况,就破产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 申报的主体 对闽发证券以及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 此外,对于已纳入国家收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相关权利已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提供收购资金的地方政府等收购主体取得,在破产程序中应当由收购主体申报债权。个人债权人已经选择行政收购的,不能重新选择参与破产清算,被收购人无权再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对于不应纳入国家收购范围的权利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结论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后,该权利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二、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及债权申报书 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 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或捺手印。(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 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 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 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 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经合法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 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2. 如债权是因委托理财资产被闽发证券挪用而形成的,还须提交有关开户资料、自开户日至债权申报日的资金对账单及相关凭证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文件原件; 3.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相关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4. 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此外,申报人在诉讼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 债权如有归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 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闽发证券破产还债案之日,即 2008 年 7 月 18 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8. 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四)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一式两份,债权人对闽发证券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 三、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及地址 (一)申报时间 1.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注:公告时间为 2008 年 8 月 25 日, 债权申报期至 2008 年 11 月 24 日结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申报地点 福州市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9 层;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刘杰、林庆祥、杨立 电话: 四、债权登记程序 (一)债权人按本指引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 (二)管理人审查申报人的身份 1、 自然人债权人 审查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证明资料 · 申报人为债权人本人的,审查债权合同(或其他债权资料)显示的债权人身份要素与申报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上显示的身份要素(如姓名等)是否一致; · 申报人为代理人的,还须审查是否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申报人是否为授权书上的受托人。 2、 机构债权人 审查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证明资料 · 审查债权合同(或其他债权资料)显示的债权人名称与申报机构的名称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的,要求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 申报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该审查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 申报人为代理人的,还须审查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一致;申报人是否为授权委托书上的受托人。(三)管理人审查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及审查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机构债权人)或者由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个人); (四)债权登记完毕,管理人向申报人发放债权登记回执,同时将债权申报材料妥善存管。 五、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二)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的取回权申请参照本指引执行。(三)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的债权申报和取回权申请参照本指引执行。 为了保证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闽发证券”)破产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特制作如下文件,供下载打印。1. 债权申报登记表(闽发证券含四家关联公司) 2.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闽发证券含四家关联公司)3. 债权申报登记表(福州飞越集团)4.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福州飞越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