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


简介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均应采用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欧洲大陆国家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做法。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发起人范围内筹集本金,设立公司时的股东都是发起人,所以最初的董事监事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特点
  发起设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加到股份认购之中。由于股份认购人即是发起人,所以发起设立又称为“单纯设立”。
  2、发行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此种设立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也具有稳定性、封闭性等特点,比较适应中小型合同。主要程序
  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为:
  1、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以要式方式载明法定和约定的必要事项。籍此确定公司的类型、宗旨等重大事项,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
  2、认足首期股份
  公司首期发行的法定股份,必须由发起人全部认领,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除其他发起人一致同意外,任何发起人均不得将其认股权转让他人。
  3、缴纳股款
  通常,发起人均应按其所认股份缴足全部股款。也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 规定,发起人可以分期缴款,但第一次所缴股款不得少于全部股款的1/4。
  4、组建管理机关
  由发起人选任董事监事等,建立公司管理机关。其选举表决方法,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一股一票”,有的限制表决权最高额,还有的采用累积投票法
  5、进行设立登记
  由选举产生的公司管理机关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后,公司即为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