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产权理论
现代产权理论(Theory of Morden Property Ownership)
在对正统经济理论的批判中,引发了许多不同的经济学派和经济理论及相应的方法产生。现代产权理论便是其中很有代表性的一种。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指的是自本世纪初以来产生、发展,至今仍极富争议并且日益吸引人们关注的关于产权的系统分析。在对于产权研究中,不仅包括了被人们称为属于产权学派的贡献,而且包含了法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自由竞争学派等诸多学派,众多学者的贡献。
现代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之下的理论分支,其代表人物是罗纳德·H·科斯(Coase)、威廉姆森(Williamson)、斯蒂格勒(Stigler)、德姆塞茨(Demsetz)和张五常等。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反思和批判中发展起来的。19世纪末由凡勃伦、康芒斯等人创立和发展的早期制度经济学,从一开始就摒弃了新古典的分析范式,用历史主义的方法来透视制度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派却是在新古典范式之内发展起来的,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定、方法和工具,如理性经济人假定、稳定偏好、均衡和最大化分析等,但是却以产权、经济组织和制度变迁理论去考察经济问题从而大大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视野。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下,研究资源配置的效率时,产权被作为已知不变的制度参数。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将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经济组织等视为亟待解决的关键性变量,并侧重研究效率的性质和结果如何与这些变量相联系。
现代产权理论的突出代表者为科斯(R·Coase)。他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正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这正是正统经济学所忽略的);他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不是数学,效用主义的边际分析(这正是正统理论所采取的基本方法),而是典型的制度分析,并通过对某些经济现象的分析来阐述隐含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及规定这些规则的制度基础。
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确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磨擦,导致这种磨擦的主要因素是产权构造上的缺陷,克服磨擦的根本在于界定企业产权。
代表作: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
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科斯系统地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分析了产权的功能,特别考察了产权结构对于降低社会成本,克服诸如外在性等市场失灵的关键性作用,从而使产权制度作为保障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于1960年发表于《法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这一阶段最突出的成就是“科斯定理”的思想。
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奇安(Alchian,1969) 把产权定义为人们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德姆塞茨(Demsetz,1989) 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为实现外部效应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动力。”可见产权是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相关规则,是收益权和控制权相结合的有机体。为了说明产权的重要性,现代产权理论引入了“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这一概念。
科斯最早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但是却没有指出交易费用的原因和性质。威廉姆森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威廉姆森 指出“交易费用的发生、影响和扩展已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先声夺人。组织经济活动而不计交易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一种组织形式较之另一种组织形式的任何优势都会因不计成本的缔约活动而消失殆尽。交易费用已成为经济学研究中心议题的现实性......与日俱增”。交易费用是比较经济制度谁优谁劣的决定性因素。任何一种体制、组织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都要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高低是衡量各种体制优劣的尺度。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同时允许自由交易,产权的初始安排对效率没有影响。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常态,因此科斯定理的实质是要说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产权的界定十分重要。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就是要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所有权来降低或者消除市场运行中的交易费用,以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赫希赖(1984) 指出:“科斯定理强烈地建议:不论以何种方式分配产权,产权明确化可以是一个重要的手段来促进效率的提高。”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能够有效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产权形式。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支配、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不受任何约束、采取任何一种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来支配、使用或者转让这些资源。而公有产权则意味着任何成员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这样就消除了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让渡性。产权共同拥有难以排除利益的“搭便车”现象和共同体内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在产权的共同体内,所有者众多、利益多元,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很高,公有产权导致了根大的外部性,因而是无效率的产权形式。
按照标准产权理论的逻辑,只有私有产权才是边界清晰、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因为私有产权形式下收益权和控制权的有机结合能够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
现代产权理论简介
在对正统经济理论的批判中,引发了许多不同的经济学派和经济理论及相应的方法产生。现代产权理论便是其中很有代表性的一种。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指的是自本世纪初以来产生、发展,至今仍极富争议并且日益吸引人们关注的关于产权的系统分析。在对于产权研究中,不仅包括了被人们称为属于产权学派的贡献,而且包含了法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自由竞争学派等诸多学派,众多学者的贡献。
现代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之下的理论分支,其代表人物是罗纳德·H·科斯(Coase)、威廉姆森(Williamson)、斯蒂格勒(Stigler)、德姆塞茨(Demsetz)和张五常等。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反思和批判中发展起来的。19世纪末由凡勃伦、康芒斯等人创立和发展的早期制度经济学,从一开始就摒弃了新古典的分析范式,用历史主义的方法来透视制度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而新制度经济学派却是在新古典范式之内发展起来的,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定、方法和工具,如理性经济人假定、稳定偏好、均衡和最大化分析等,但是却以产权、经济组织和制度变迁理论去考察经济问题从而大大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视野。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下,研究资源配置的效率时,产权被作为已知不变的制度参数。而新制度经济学则将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经济组织等视为亟待解决的关键性变量,并侧重研究效率的性质和结果如何与这些变量相联系。
现代产权理论的突出代表者为科斯(R·Coase)。他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正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这正是正统经济学所忽略的);他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不是数学,效用主义的边际分析(这正是正统理论所采取的基本方法),而是典型的制度分析,并通过对某些经济现象的分析来阐述隐含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及规定这些规则的制度基础。
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确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磨擦,导致这种磨擦的主要因素是产权构造上的缺陷,克服磨擦的根本在于界定企业产权。
代表作: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
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科斯系统地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分析了产权的功能,特别考察了产权结构对于降低社会成本,克服诸如外在性等市场失灵的关键性作用,从而使产权制度作为保障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于1960年发表于《法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这一阶段最突出的成就是“科斯定理”的思想。
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
现实经济中,市场经济往往存在“外部性问题”,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着缺陷。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外部性的产生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相等,即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从而导致了社会福利的损失或低效。因此在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产权界定和合理配置占有重要地位。 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奇安(Alchian,1969) 把产权定义为人们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德姆塞茨(Demsetz,1989) 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为实现外部效应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动力。”可见产权是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相关规则,是收益权和控制权相结合的有机体。为了说明产权的重要性,现代产权理论引入了“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这一概念。
科斯最早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但是却没有指出交易费用的原因和性质。威廉姆森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威廉姆森 指出“交易费用的发生、影响和扩展已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先声夺人。组织经济活动而不计交易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一种组织形式较之另一种组织形式的任何优势都会因不计成本的缔约活动而消失殆尽。交易费用已成为经济学研究中心议题的现实性......与日俱增”。交易费用是比较经济制度谁优谁劣的决定性因素。任何一种体制、组织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都要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高低是衡量各种体制优劣的尺度。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同时允许自由交易,产权的初始安排对效率没有影响。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常态,因此科斯定理的实质是要说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产权的界定十分重要。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就是要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所有权来降低或者消除市场运行中的交易费用,以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赫希赖(1984) 指出:“科斯定理强烈地建议:不论以何种方式分配产权,产权明确化可以是一个重要的手段来促进效率的提高。”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能够有效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产权形式。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支配、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不受任何约束、采取任何一种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来支配、使用或者转让这些资源。而公有产权则意味着任何成员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这样就消除了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让渡性。产权共同拥有难以排除利益的“搭便车”现象和共同体内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在产权的共同体内,所有者众多、利益多元,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很高,公有产权导致了根大的外部性,因而是无效率的产权形式。
现代产权理论的局限性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公有产权形式下,控制权和收益权处于分离状态,公有产权下的个体都想分得公有产权的收益而不愿意多付出努力,因此在激励方面存在很大的外部性。而在私有产权下,收益和成本都是由所有者承担的,这种收益和成本的对称性消除了公有产权之下的外部性,保证了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按照标准产权理论的逻辑,只有私有产权才是边界清晰、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因为私有产权形式下收益权和控制权的有机结合能够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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