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以促进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科技进步,学术研究,教育发展等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受益人是非特定的多数人. (公益信托是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trust)翻译过来的。但严格来说,英美的慈善信托与公共信托(publictrust)还是有区别的,有些公共信托不能构成慈善信托。而且,慈善信托较好地表现了现代公益信托的起源。)
1、救济贫困
救济贫困是各国信托法公认的一项重要公益目的,通过公益信托帮助贫困的人,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一般来说,下列行为都属于救济贫困:
1)对贫困者、孤寡老人和其他生活困难的人提供一般性经济资助,或者资助其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或者给与物质资助。
2)直接收养、照顾孤寡老人、孤儿弃婴等。
3)为穷人建立免费施舍食物处、济贫院、护理所等。
2、救助灾民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时,直接向灾民提供资金、物质帮助,或者通过其他机构提供经济或物质资助,帮助灾民解决生活、生产困难等救助灾民的行为。
3、扶助残疾人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者,由于身体的障碍,生活一般比较困难。帮助残疾人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通过提供财物设立信托来扶助残疾人属于公益信托。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提供财物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发展这些事业,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比如:出资设立学校或者维持现有学校的运行,设立奖学金、帮助贫困学生,设立或资助新学科、新课程等,出资设立或者维护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资助公共艺术团体或组织,资助公共体育运动以及资助相关的科学研究等。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设立或者维护公益性的医院、诊所,救助某种疾病的患者或者一般性的救助病人,资助医学研究等。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经明确,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属于公益目的,《信托法》再次确认,一般来说,出资或者捐物设立信托,用于防止或清除环境污染,植树造林,采取措施防止沙漠化危害,科学处理工业废料和生活垃圾等致污物,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等。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由于公益事业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采用列举的办法确定公益事业的范围,显然难以适应这种变化。为此增加这项规定,以便今后增加相应的公益目的。在一些发达国家,戒毒、戒酒,建立和维护社会公众休闲设施等公共设施,保护动物不受伤害,增强国家的防御力量,发展宗教等,也被看成是公益事业。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1、公众信托
2、公共机构信托
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
3、慈善性剩余信托
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有三种做法: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共同收入基金。
4、可以使公益事业持久发展。
5、更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6、公益信托有利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
促进公益事业发展,防止公益基金不当使用。
2、管理监督的内容
1)对公益信托设立进行管理监督。
2)对公益信托基金的运用进行管理监督。
3)对公益信托的停止进行管理监督。
3、管理监督的实施
1)设立信托监督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2)受托人有义务定期向信托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业务经营状况。
3)信托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检查公益信托的有关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公益信托
第五十九条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第六十七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
产状况。
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
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
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
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
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
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
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
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3、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运作公益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6、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物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8、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物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9、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由收益代理人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案例说明:
李先生拥有一家大型机械材料公司,好学向上的他一直希望可以帮助更多学生完成学业,于是今年公司董事会决议,将连续五年每年提拨盈余百分之五,作为母校高中学生奖助学金,但考虑到设立财团法人须设有主事务所、办理法人登记、聘任专职人员等繁杂程序及支出,且资金运用方式设有限制,希望能另寻他途以回馈社会。
规划建议:
李先生的美意,透过公益信托能更完善达成。公益信托经主管机关核准成立后,公司即可将财产交付公益信托,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充分 运用信托财产,确实执行信托事务,达成信托目的;而且对于公益信托的捐赠如符合一定条件,不仅无须缴纳赠与税,更能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是新 金融时代参与社会公益的最佳管道。
[1] 中证网 http://www.cs.com.cn/xt/04/200806/t20080610_1487377.htm
[2] 新华网 http://www.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4/20/content_68020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