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S

什么是FSCS

  FACS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的简称,英国的投资存款保护制度最早是根据1979年银行法建立的存款保护计划。英国现行的存款保险计划是由英国金融机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于2001年根据2000年金融市场服务法案(FSMA 2000)建立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中的一个子计划。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将原有的存款保护计划与1986年建筑协会法建立的建筑业协会投资者保护计划(IPS)、1986年金融服务法建立的投资者补偿计划(ICS)、1975年投保者保护法建立的投保者保护计划(PPS)以及友好协会保护计划等补偿计划加以合并,形成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管理的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由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责任公司(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LIMITED)负责实施。该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具有商业公司的所有特点。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同时又是受金融监管局(FSA)监督的独立法人机构,在职能上担任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委任的存款,保险投资赔付。

  任何英国公司一旦被担任执行金融监管活动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批准在英国运营时,该公司则自动成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成员。

  每家金融机构成员均须向FSCS缴纳三种资金:初期资金、继增资金和特别出资。

  在金融机构经法院裁定进入临时清算、特别行政管理、进入破产清算、或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认定该机构已无力偿付其到期债务时,可以启动补偿程序。按规定FSCS的存款存入英格兰银行,由其进行必要的债券项目投资,以扩大保险准备金的规模。如果FSA认为在任一财政年度的赔偿总额有超支的可能性,经英国财政批准同意,FSA可以向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征收临时资金以应对该年度的支付义务。为了及时融通资金,FSCS还可以经FSA的安排从英格兰银行贷款贷款总额目前规定不可以超过1.25亿英镑

FSCS的保护对象

  凡是不属下列情况的任何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在英国的存款,投资,保险都是补偿计划的保护对象:

  • 国外公司;集合投资计划,以及任何该计划的受托人和执行者;
  • 跨国机构、政府部门和中央管理当局;
  • 省级、地区、地方和市级政府;
  • 违约方的董事经理(但不包括以下情况:1、违约方是共同协会,但不是大共同协会;2、为违约方工作的董事经理没有收到工资和其它公司待遇);
  • 上述人员的亲属;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
  • 持有违约方或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的5%的股份的人;违约方或与违约方同属一个集团的机构的审计人员;
  •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认为是造成违约方违约或对此负有责任的人;
  • 大型公司;大型合伙企业和大的共同协会;涉嫌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人。

FSCS的赔偿

  当一个FSCS的成员出现问题面临倒闭时,对存款人或投资人或投保人的赔偿是按比例计算的,倒闭银行的合格存款人只能得到其存款余额固定比例的赔偿,同时对最高赔偿金额作出了限定。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对最大补偿限额有如下规定:存款:31,700/人,首次2,000存款的100%和其后33,000存款的90% ;(注意:按目前的最新,在北岩银行即NORTHERN ROCK BANK又称诺森罗克银行存款受到无上限的保护,对其他金融存款帐户仅对其首次35,000提供保护) 。指定投资业务:48,000/人,首次30,000投资的100%和其后20,000投资的90% ;抵押咨询和安排:48,000/人(自2004年10月31日之后进行的业务),首次30,000保费的100%与其后20,000保费的90% ;长期保险(如:养老金人寿保险):无限制,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普通保险:无限制:其中,强制性保险(如第三方汽车):求偿权的100%;非强制性保险(如家庭保险和普通保险):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普通保险咨询与安排:无限制(限于2005年1月14日之后进行的业务)首次2,000保费的100%与其后剩余追索权的90% ;强制性保险受全额保护。

  作为一个合格的金融服务存款人或投资者或投保人,要就其金融消费获得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的赔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该存款人或投资者或投保人必须是一个合格的索偿者;且

  该存款人或投资者的存款投资服务是受保护的;且

  索偿对象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成员;且

  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成员必须是处于违约状态。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并无金融检查权及相关防范金融机构倒闭及早干预机制,没有金融监管功能和权利,是为事后被动收拾残局和承担金融机构倒闭的最后风险承受者。

参考文献

  • http://www.fscs.org.uk
  • http://www.fsa.gov.uk/Pages/Library/Policy/Policy/2001/PS58.shtml
  • http://www.fsa.gov.uk/pages/Library/Policy/CP/2001/116.shtml
  • http://www.fsa.gov.uk/pages/Library/Policy/CP/2001/109.shtml
  • http://www.fsa.gov.uk/Pages/Library/Policy/CP/2001/108.shtml
  • http://www.fsa.gov.uk/Pages/Library/Policy/Policy/2001/PS86.shtml
  • http://www.fsa.gov.uk/Pages/Library/Policy/CP/2001/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