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供求失衡
什么是金融供求失衡
我国农村金融供求失衡的表现
农村金融供求失衡是指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不相适应,表现为农村金融供给大于金融需求和农村金融供给小于金融需求,但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更多地表现为金融供给小于金融需求,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
1.农村正规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不足。目前,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虽然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邮政储蓄所和保险公司,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真正能向农村提供资金的金融组织却非常有限。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并不面向一般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提供储蓄服务而不提供贷款服务;农业银行虽然有涉农贷款,但主要是向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等贷款,很少向农户和小型农业企业提供贷款。因此,广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只能从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小、自身的不良贷款及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很难充当农村金融主力军。
特别是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基本策略。其后,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1998年至2001年撤并境内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4 4万个,1998年至2002年净减少从业人员约25万人,而且撤并还在继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收缩战线, 以及与此同时进行的关闭合作基金会行动进一步导致农村金融网点密度急剧下降, 由此造成农村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严重不足。
2.农村金融业务种类较少。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出现的多层次性要求金融部门提供灵活多样、综合配套的结算融资支持,而目前作为支持“三农”主力军的农信社仍以存贷款业务为主。在对个人的存款业务服务上,通存通兑、信用卡业务无法开办;在结算服务上仍以手工为主要方式,侧重现金结算,耗时长、效率低:在贷款方式上,仍以抵押、担保为主,即使有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惠及范围也有限。同时,金融新业务很难进入农村市场,如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等,至于保险、证券以及其他代理业务就更不能完全提供,缺乏较为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
3.农村信贷资金不足。农业贷款涉及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一般商业贷款风险要高,为此,农业银行实行了一系列贷款政策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中多存少贷或只存不贷的现象相当突出,这使得农业贷款更难。此外,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和退出造成的资金外流也十分严重,2002年,国有商业银行以吸储上存方式从农村流出的资金估计达3000亿元。邮政储蓄业务只进行储蓄不进行贷款,目前有近3.2万个营业网点吸收储蓄。2001年,该系统存款余额为5911亿元,其中,3781亿元是从县及县以下吸收的,因其不发放贷款,这部分资金直接流出了农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的农业保险任务因出现亏损而没有政策补贴支持,也不得不收缩范围,从而减少了对农村受灾后的资金供给。由此可见,农村金融市场通过多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减少了农村的资金供给。
我国农村金融供求失衡的原因
我国农村金融供求失衡,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与农村金融供给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逐步扩大的结果。
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多层次性和金融需求的多样性。与农村经济改革相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明显滞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只是部分地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适应性。目前,农村居民的经营活动范围已摆脱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自然经济状况,出现资金集约与劳动集约的交叉、资金集约与技术集约的交叉、多产业的交叉等多种经营方式交叉的多元经济、混合经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带来金融需求主体的多层次性,而多层次的金融需求主体不仅对融资提出新的要求,而且在其他金融业务上也有新的要求,这就决定了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的多元化特征。
2.政府主导型资金供给安排决定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中国农村金融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每一次的变革实际上是一个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由于农村金融业在农村发展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显示出较强的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变迁特征。强制性变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制度供给的单一性。多年来,国家管理部门在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理上忽视了农村经济的多样性对金融服务要求的多元性和分散性,而与城市金融市场的管理“一刀切”。片面强调国有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商业化改革战略又促使国有金融大规模撤离农村金融市场,其结果是乡镇区域内只剩下国有金融为数有限的分支机构,其业务也是只存不贷或少贷,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乡镇,农村信用社是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事实上,农村信用社在历次改革中也逐步失去了独立性,合作制名存实亡。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各级农村信用社也都在沿袭商业银行的做法,一方面,为了走出 期亏损的困境,农村信用社走上了规模经营、合并与集中之路,主要措施在于撤并基层业务网点,减少机构。1998年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村信用社的个数比1990年减少了20%,中国人民银行还曾规定,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所有信用代办站点一律撤销,而农村信用社存款中90%以上是农户储蓄,其中50%左右的储蓄业务集中在农村信用代办站点,信用代办站点的撤并无疑使农村信用社远离田野和乡村,不但降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吸储的力度,而且减少了农户与农村信用社接触的机会,使其更加远离农户。另一方面,为了追求利润,农村信用社或者主要将信贷资金投向非农领域,或者将信贷资金违规挪作他用,远离“三农”,使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在农村地区形成一定程度的“金融短缺”现象。
3.严格的农村金融管制进一步减少了金融供给渠道。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管制现象普遍存在,我国也不例外,而且我国的金融管制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别,农村比城市的金融管制更加严厉。例如,允许城市搞民问银行但不允许农村搞,从制度上诱导资金向城市流动,在农村取消合作基金会,打击并取缔地下钱庄,但又禁止农村成立新的金融机构,这无形中延误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形成和发育。这种对城乡非国有金融组织的双重标准,实质上是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发育采取了歧视性政策,它使农村资金向外流出的增加,也减少了农村资金的供给来源。
我国农村金融供求失衡的调节措施
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组织不能完全适应农村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而农村金融改革的滞后性又加剧了这一矛盾,因此,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增加我国农村金融供给势在必行。
中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数量巨大、分布零散、覆盖面广,金融需求亦表现出多样性。因此,从功能视角出发,要增加金融供给,农村金融组织就应该多样化。从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表现为多层次的特征。
不同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在诸如贷款需求、存款需求和金融投资需求、结算需求等方面虽然是同质的,但是他们金融需求的形式特征和满足金融需求的手段和要求却不一定相同。这也要求农村金融组织的多元化。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的途径主要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
独特的交易、契约机制和信息对称是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内在优势。与农村正规金融系统的“外生性”不同,农村非正式金融的一个突出特征是乡土社会内生的,信贷活动以亲缘、乡缘社会关系为依托进行。一方面在信贷过程中利用低廉的“乡土信用”,无须抵押也不用担保,手续简便灵活,这样能较好地满足借款者的实际需要; 另一方面在由本乡本土构成的地域环境中进行借贷活动,有利于解决正规金融系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两方面的契合促成非正式金融借贷的灵活、方便快捷、预算约束硬化、信息对称、契约成本低廉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正是这些内在的比较优势,非正式金融给农村发展提供了最大部分的信贷支持。目前,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已是事实,无论承认与否,它都照样按资本的本能发挥着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金市场的供需平衡,解决农户生活性支出的需求矛盾。因此,允许其在一定秩序框架下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与其让它在“地下”运作,还不如因势利导,将其组织起来,堂而皇之地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增加农村的金融供给。
3.政府转变职能是关键。政府应彻底转变职能,扮演成一个“裁判员”或“服务者”的角色。
农村金融制度变革的核心应在于农村经济部门内部金融组织体系的发育。从这一角度来说,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市场的兴盛虽然有着许多弊端或扭曲现象存在,但它毕竟是农村经济“内生”的产物,带有明显的“民间性”、“本土化”与“平民化”色彩;而且它的壮大也是与政府行为的“失当”有着莫大联系,即官方金融市场的过度管制和金融压抑。故而,政府应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将重点转换到规范、鼓励发育金融市场和监管两方面。如建立与完善金融立法,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打击金融垄断,促成体制外农村金融成长等,达到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为实现金融成长、增加金融供给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