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
包税亦称“包税制”或“商包税”。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制度下,国家或官府不直接按规定税率向纳税人征税,而是采取招标承包方式,将某一种捐税把要征收的税款数额,包给富豪私商,由承包人运用官府授给的征税权,自行确定征收办法,向纳税人收税。
包税制始于古罗马帝国时期,我国始见于五代,盛行于宋、元朝代,当时称“扑买”或“买扑”,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均有采用,它给承包征税人以敲诈勒索、大发横财的特权,而广大劳动人民则苦不堪言。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包税制度。
但是近年来,在有些地区也出现过另一种形式的包税上交的现象,即脱离国家税法规定,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交纳税款,而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缴税(如所得税、工商税等)的固定数额。财政部曾于1979年、1984年明令禁止这种包税行为,严肃指示:“它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的规定。” “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好的时候,是将应交纳国家的税收收入转为企业所有;在企业经营不好的时候,企业将负担不了这笔税款。这样,必然难以维护税收政策和税法的严肃性。贯彻税收政策,必须强调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该征的必须征,不该征的坚决不征。不论是工商税还是工商所得税,都不能实行包干上交的办法。”包税,曾被某些国家视为摆脱财政困境的良方,主要因为政府可以从包税额中取得稳定的财政收入。但是,包税制却把国家同纳税人之间依据法律的强制课征,改变成为国家同包税人之间依据契约关系按照双方议定标准所履行的缴纳。同时,包税制还将国家原来可以直接从纳税人那里无偿课征税款的一部分,转化成为国家有偿支付给包税人的风险和经营代价即承包利益。因此从短期效应看,包税制穷了国家,富了包税人。从税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看,税收属于分配范畴,由生产决定的。税收作为分配形式,本来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结合生产状况进行分配的,但是在包税制下,情况就不同了。在经济情况较好的年度,包税人为了求得最大的承包利益,往往加重税负;在经济情况不好的年度,包税人为了完成所承包的税额并获取承包利益,便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因此,从长期效应看,包税制侵蚀了税基,危及税本,枯竭了税源,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连续、稳定取得。包税制否定了国家税法,不但不能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而且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严重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