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概述
  英文注解:price for tax assessment
  计算应税商品应征税额时使用或依据的价格。是从价税的计税基础。在社会主义中国正确确定计税价格是贯彻税收政策和价格政策,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重要前提。在物价波动或多种价格并存的情况下,正确确定计税价格尤为重要。计税价格不准确,就等于变动了税率,也扭曲了国家的奖励、限制政策,其结果不仅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企业的正当利益。
  国家税法从价税的计税价格通常都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1984)规定,工业品以出厂实际销售价格,委托加工产品以工厂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计税价格;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由收购单位纳税的,以实际收购价格为计税价格进口产品,按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进口关税,以进口货物的列举价格为计税价格等。价格

含税价格

  包括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这种计税价格包含商品成本利润税金三个因素。按照中国现行价格制度规定,工、商企业商品销售价格,交通运输和服务业的收费价格都是含税价格,中国工商税收的大部分按含税价格计税。含税价格既然使税金成为产品价值的构成部分,所以税款的征收产品价值的实现是一致的。按含税价格计税,便于运用税收直接调节不同产品利润水平,有利于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体现国家的奖励、限制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组成的专门作为计税依据含税价格称组成计税价格。这是税务机关在没有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时,按照计税价格的组成因素计算出来的一种价格。中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税务机关对于没有实际交易价格(或没有可资比照的同类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的产品,如工业企业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自制应税产品、委托加工产品进口产品等都应换算成组成计税价格后计征。换算公式如下:
  ①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应税自制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产品税率);
  ②委托加工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率);
  ③进口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率)。

含税价格

  不包括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这种计税价格只包含商品成本利润两个因素。中国对国营和集体商业部门征缴的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环节产品税的收购价格进口商品的到岸价格等都是不含税价格。按不含税价格计税,有利于发挥价格税收各自的调节作用。除税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对不含税价格商品征税时,都应按含税价格的组成因素换算成含税价格后,按规定的税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