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loss on work stoppage)
停工损失是指企业或生产车间、班组在停工期间内(非季节性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直接人工费用和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企业发生停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如停电、待料、机械故障、机器设备修理、发生非常灾害以及计划压缩产量等,都可能引起停工。企业在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停工损失应由开工生产的产品负担,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注 意:由于非常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和由于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或整个企业连续停产十天以上所造成的停工损失,按制度规定由营业外支出列支。
停工计算损失的时间和空间界限,一般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因而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停工不计算损失,只有超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停工才计算损失。
停工损失主要包括在停工时间所支付生产工人工资,按工资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等。停工可分为计划内停工和计划外停工损失,计划内停工是计划规定停工、计划外停工是各种事故意外造成的,因而对于这种停工损失的费用列入制造费用。
对停工损失的归集,是在“基本生产”账户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账”来进行核算的。企业发生停工时,应填列“停工报告单”,在报告单上写明停工的原因、时间和过失单位或个人等事项,经财会部门审核后的“停工报告单”就作为登记“停工损失明细账”借方各项费用的依据。通过登账停工损失都归集起来了。但由于企业发生停工的时间有长有短,停工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对其发生的停工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处理。
(1)由非常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因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停工损失,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2)对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不满一个月,而下个月准备连续停工的,其停工损失本月可以不予结转,留到下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转。
A、上月和本月累计仍然不满规定期限的,应将全部停工损失借记“基本生产─××产品”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B、上月和本月累计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将全部停工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3)应由当月产品负担的停工损失,应全部记入当月生产成本,并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标准分配记入各种产品成本中的“停工损失”项目。
注意:属于季节性停工的,在停工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不作为停工损失进行核算,而在“制造费用”账户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