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

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
  所谓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当保险人患保单指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定额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疾病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突发性肝炎、瘫痪和主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对于这些疾病的具体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的释义。因该险种保障程度高,需求量大,在我国较为流行,所覆盖的病种呈现增多的趋势
">编辑]重大疾病保险的分类
  ① 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划分,可以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类。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间内提供保障,固定期间可以按保险人的年龄(如保障75岁)确定或按年数(如20年)确定,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近年来发展较快,新的险种不断出现。例如,“两全”形态的重大疾病保险,即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患重大疾病且生存至保险期末也可获得保险金。另有扩大保障范围,增加高残和身故保险责任的重疾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② 按给付形态划分。重大疾病保险给付形态可划分为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给付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
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高度残疾,保险金额为死亡保额,其中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或高残保额两部分,如果保险人患保单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可以将一定死亡保额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领取,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等开支,剩余部分在保险人身故时由受益人领取。如果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作为身故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通常是以寿险主险附加险保险责任也包含有重大疾病和高残两类。该型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保险人身患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正式确诊)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有30天、60天、90天、120天不等。如果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该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不仅始终存在而且不因重大疾病保障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险金。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如果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目前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参考文献
  1. ↑ 1.0 1.1 《保险学概论》保险职业学院,第12章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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