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
内涵
世界贸易组织采取“多边贸易体制”。在WTO事务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因此使用“多边(multilateral)”一词,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词。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大目的是使贸易尽可能自由流动。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自二战以来国际贸易体制最大的改革。世贸组织是处理各国及单独关税区之间贸易规则的唯一国际组织,而世贸组织协议则为国际贸易提供法规。
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这一方面意味着消除壁垒,另一方面意味着保证个人、公司和政府了解世界上的贸易规则是什么,并使他们相信,政策不会发生突然的变化。《WTO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但几个简单而根本的原则贯穿于所有这些文件,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主要原则
虽然世贸组织1995年才成立,但多边贸易体制已有50多年的历史了。自1948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就已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规则。
多边贸易体制有五项主要原则:
一是非歧视性,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其“国民待遇”。
二是更自由的贸易,即通过谈判不断减少贸易壁垒,这些壁垒包括关税、进口禁令或进口配额等有选择地限制数量的措施,以及繁文缛节、汇率政策等其他问题
三是可预见性,在世贸组织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规则受到约束,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不会随意增加。
四是促进公平竞争。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
五是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给予欠发达国家更长的调整时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上述原则显然有利于维护各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国自然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国际组织。历史回顾
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回顾
世界经济体制的建构,始于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相继成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种创意无疑十分成功,唯一遗憾的是,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并与其形成互补的愿望,却最终由于个别政府的阻挠而落空了。所幸同时进行谈判的还有关贸总协定,它自生效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多边贸易协定。在GATT后期,人们已经意识到关税不如以前那么重要了,非关税壁垒正取而代之成为国际贸易的最大障碍。为对非关税壁垒构成某种制约,以避免其阻碍公平竞争,GATT 必须深入到国家内部政策制定的层面。因此又导致“主权”与“国际合作”两者间的冲突。与此相关的条款主要是国民待遇。东京回合谈判开始着力解决非关税壁垒问题,但人们普遍感到,GATT已经无法应对全球化浪潮带来的挑战,变革的时刻来到了。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启动,持续了8年,这是有史以来最长的多边贸易协定。从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到目前,WTO成员已多达150个,此外还有近30个国家正在进行“入世”谈判。这无疑是了不起的成就。乌拉圭回合将服务业和知识产权两大全新领域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之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大成就,在于正式创建了WTO。尽管这并非乌拉圭回合启动时的构想,但随着谈判深入,众多政府决策者确实感到,GATT难以承受协议范围更加广泛的管理重任,也就是说,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必须实行变革了。
多年来,关贸总协定发动了多轮多边贸易谈判,最近和最大的一轮是1986年至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该回合导致了世贸组织的建立。世贸组织现有的大部分协议都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2001年11月,世贸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时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谈判涉及的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品市场准入、服务、知识产权、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发展、贸易便利化等。与新区域主义
区域主义现状
20世纪90年代早期以来,区域贸易协定一直呈增长趋势。至2005年7月,WTO(包括之前的GATT)已接到330个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通知,其中有206个通知发生于1995年1月WTO成立之后,180个现已生效。除蒙古之外的所有WTO成员均为一个或更多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2001年11月多哈回合启动后此类贸易协定的数量激增,2001-2003年间,就有33个协定通知到WTO。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间,又有43个区域贸易协定通知到WTO。根据WTO现任秘书长Lamy的预测,至2010年,全球优惠贸易协定的数量将至少达到400个。这种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全球区域贸易协定大量涌现的经济现象被许多学者称为“新区域主义”。新区域主义内涵
新区域主义是一种多层次的一体化战略,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层面,其深远目标是建立以地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系或安全联盟,它是在一个比较复杂的国际和区际环境、条件之下出现和自发形成,它的背景和主要根源就是经济全球化,它一方面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逐渐加深,使各国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外向型和开放型,另一方面也导致国际竞争进一步加剧。新区域主义作为一种开放的地区主义,突出强调地区经济集团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它的出现已经引起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重视。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虽已获得WTO允许,但却不断给WTO提出新挑战,迫使其解决新问题。WTO既然无力阻止它继续增多,于是就试图控制甚至利用这种贸易优惠安排形式。双方各自的立场令新区域主义和多边贸易体制身处多次冲突和反复协调之中,由于全球化持续深入、新区域主义力量不断集聚以及多边贸易体制进展趋缓,二者目前正处于彼此较量的关键时期。
新区域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尽管区域贸易协定能够在区域内部推动贸易自由化,但相对于多边贸易体制,它仍是次优选择,只有在多边层面的自由化遇到阻力时才转而使用。若干现象表明,即使最强大的国家,也会因为多重贸易协定的谈判和实施而损伤其制度能力,并减弱对多边层面自由化的热情。尽管许多国家越来越关注于区域性贸易协定,但是从全球角度来看,多边体制仍不可完全被其所替代。区域贸易协定的激增将使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区域贸易协定创造了既定利益,避免了优惠利益的压缩,但因此而产生的曲折复杂的规则却使国际贸易成本升高、环境复杂。尤其是当自由化所基于的优惠基础并不容于当前的最惠国待遇自由化时,其产生的贸易和投资扭曲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区域贸易协定的灵活性注定其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协定数量越多,相应的贸易规则就越多,最终结果只能是由无数区域贸易协定编织出一张交错纷杂的网,而所有成员将不得不处理和应付种类繁多的贸易规则,这意味着贸易环境的持续复杂。以原产地规则为例,它是区域贸易协定的固有规则,进口国完全依靠它来决定货物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以避免贸易偏差,即产品从非缔约国运至缔约国内,再以较低关税进入其他缔约国。除了早期泛欧洲体制统一了欧洲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中欧国家和波罗的海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外,绝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都有各不相同的原产地机制。这些机制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有些基于适用于所有商品的一般规则,有些针对不同产品包含多重规则。原产地规则根据不同的特征分为不同种类。一个国家若是若干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其出口商就不得不将产品根据一系列令人望而生畏的具体标准进行生产,以满足不同市场的优惠待遇条件。有学者研究表明,如果区域贸易协定提供的优惠利益不足以支付为了遵守该规则而支付的生产成本,出口商会选择放弃享有优惠待遇。这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或者高关税与低关税国家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表现尤为明显。只有当出口商向较高最惠国关税出口时才有较大动力遵守原产地规则以确保获得更大优惠利益。
新区域主义盛行使区域贸易协定不断相互交叉、重叠和搭接。不同协定除原产地规则相异外,还包含着迥异的贸易自由化时间表。如果某一缔约方在协定生效时采取激进方式对所有产品实现完全贸易自由化,当然就无需此类时间表,但现实往往相反。一般情况下,区域贸易协定都包含基于双边或地区的逐步减让时间表。这种时间表还很有可能是不对称的,它允许一方缔约国设置较长过渡期,而大部分国家都希望过渡期越长越好或将最敏感商品排除在外。这恰恰是多边贸易体制尽力避免和不愿看到的。
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弱小国家会发现自己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处于边缘地带。单个发展中国家或弱小国家的力量虽然有限,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其总体数量占优,因此在力量上有所积聚和补充,但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很多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在与有实力的大国进行双边谈判时,其谈判手段更少,谈判力量更弱,谈判地位更低,往往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区域贸易协定还将促使产生更大的歧视性,最终伤害到所有贸易方。为了避免被排除在外,协定外的国家将试图与协定内的国家缔结协定。这被称为“多米诺效应”或“从众效应”。这种效应的结果是,通过达成优惠协定的办法所获得的更多利益并不能长远。协定越多,其约定的优惠和相应的利益就越没有意义。
区域贸易协定也并不能彻底解决某些体制性问题,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农业补贴。这是因为生产商并不只为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生产,其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所获得的补贴以及反倾销的预防等适用于所有产品,因此产品可能遇到的原产地规则问题、反倾销问题、反补贴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努力和管理尝试
多边贸易体制对于区域性贸易协定可能引发的冲突已经有所预测,并早在GATT时期就对其设定了同GATT/WTO保持一致的条件并沿用至今。由于新区域主义的迅速发展,WTO逐渐感到其对自身地位的威胁,陆续推出新机构和新机制以试图对其进行更有力度的管理。1996年2月6日,WTO总理事会成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目的在于审查某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每个单一的承诺和规定是否符合GATT或GATS的规定,确定该区域贸易协定的义务和条款在总体上是否会造成提高对区外贸易壁垒的效果。在影响的造成不可避免时,GATT和GATS都赋予了受影响方获得补偿的权利。在GATT的历史中除了1994年捷克和斯洛伐克间的关税同盟外,缔约方全体从来没有对任一区域贸易协议是否全部符合GATT、做出过结论。这一情况可被理解为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对目前区域贸易协定基本持宽容的态度。
2006年7月10日召开的WTO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会议中,正式通过由主席乌拉圭大使瓦雷斯大使提出的“区域贸易协定新透明化机制”。这标志着WTO对待区域贸易协定的方式由协调为主转向了管理为主。新透明化机制将区域贸易协定对于WTO的透明度大大提高,根据此机制,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早期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履行透明度程序义务以及后续通知及报告义务。新机制使WTO及其成员可以及时掌握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动态,新的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也将较为严格地受制于更透明、更有效的审查工作。特别是机制所规定的“事实报告”制度,虽然极大地便利了其他WTO成员对协定的审议,但由于报告的准备需要协定缔约方提供额外信息,这就增加了各缔约方协调多边贸易谈判和区域、双边贸易谈判之间关系的难度。但它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机制,仍待成员的审议,如有必要还会继续修改,最终由一个作为多哈回合全面成果一部分而被采用的永久性机制来代替它。
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基于国际社会的现实,在区域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上,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了区域性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同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处理二者关系的正确途径是:区域全球化而非全球区域化。如何约束区域贸易一体化,消除其负面效应,使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是世贸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区域贸易协定在区域范围内把贸易自由化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区域内、外可能由此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则交由多边贸易体制处理;多边贸易体制为区域贸易协定设定总体目标、提供框架性指导和约束,并且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通过管理途径努力协调甚至预防二者间的冲突。这些事实表明,无论是新区域主义还是多边贸易体制,在现阶段不必试图以压倒性优势击败对方,通过管理而得以协调的冲突,是推动双方继续前进的强大力量。新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既是朋友又是对手的现实状态,有利于二者在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中实现共存与发展。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
WTO是当今唯一规范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从GATT到WTO,多边贸易体制一如既往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GATT1947在序言中开宗明义指出:“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保留这一论述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多边贸易体制,以包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此次金融危机衍生成为全球性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在使WTO多边贸易体制经历着严峻时代考验的同时,也迫使WTO扛起了维护贸易自由化形象的旗帜,在对抗和遏制贸易保护主义过程中发挥着更多的价值。2008年12月14日,西方著名经济学家鲍德温(Richard Baldwin)和埃文奈特(Simon J.Evenett)就曾撰文指出,为应对金融危机,维护国际贸易稳定,WTO应立即采取三项应急措施:第一,迅速完成WTO贸易便利化谈判,WTO成员每半年向WTO通报一次贸易便利化义务落实情况;第二,建立全球贸易保障机制,WTO成员每周通报一次本国进口增长、关税变化及反倾销措施等情况;第三,所有WTO成员承诺约束现行贸易开放水平,不采取任何新的贸易限制措施,并每两年向WTO通报一次落实情况。事实上,在过去的数月,WTO正在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扮演着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遏制者”和“终结者”的角色,为全球经济避免滑向深度衰退设置了一道“安全阀”。
价值一
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呼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WTO基本哲学是开放市场、非歧视以及国际贸易的全球竞争有益于全世界各国的福利。WTO是磋商和扩展多边贸易自由化以及对贸易和相关政策进行合作的场所,确保需要取消进口壁垒的政府进行国内贸易政策改革。金融危机爆发以来,WTO总干事拉米应邀先后两次参加G20金融峰会,并促成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推动多哈回合谈判连续成为华盛顿峰会和伦敦峰会的重要议题。拉米还在一份声明中呼吁,G20集团领导人应该联合行动,避免实行任何进一步的贸易保护,否则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将会进一步延长危机的持续时间。2009年3月4日,拉米在澳大利亚发出警告,如果美国奥巴马政府面对经济危机在贸易自由化方面倒退,多边贸易谈判将继续受阻。3月25日,拉米在接受法国《论坛报》专访时表示,“新保护主义”已在一些国家的经济刺激方案中出现。WTO将于4月召集全体成员就“新保护主义”问题举行工作会议。4月2日,根据美联社报道,拉米还呼吁参加G20峰会的各国领导人要防范可能扭曲全球贸易的“低度”贸易保护主义。拉米表示,相信全球经济下滑不至于引起如上世纪30年代那样的“高度”贸易保护主义,因为现在有了更多的规范和约束。但WTO关于全球贸易的现有规则给“低度”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钻空子的灵活性,如果G20各国领导人能够禁止这些灵活性的使用将为尽早结束多哈回合谈判提供了有力保障。
价值二
通过政策审议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实施监督努力增强透明度和审议贸易政策占用了WTO很大部分的时间。这一过程被美国著名贸易专家巴格瓦蒂教授称为“德拉库拉原理”,即问题一旦曝光就会消失(Bhagwati,1988)。2009年1月,WTO开始启动“特殊监督机制”,对各成员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贸易措施进行集体审议,对遏制保护主义起到了重要的预警和监督作用。2月9日,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举行非正式会议,审议2008年9月以来WTO各成员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新贸易措施,标志着WTO对各成员在金融危机中所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定期审议机制正式形成。3月26日,WTO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已有23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85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较1月末首次调查时的19件增加四倍以上。3月27日,WTO秘书处发布了第二份《关于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及与贸易有关的发展情况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报告》。尽管报告认为,目前WTO成员尚未显现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迹象,如普遍性贸易限制和贸易报复,但很多成员正面临着采取具有贸易保护主义性质措施的压力,与前一阶段提高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有限证据相比,形势开始逆转。WTO要求各国为刺激经济发展采取的政策应有利于推动贸易增长,各国应不使用新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贸易扭曲效应的补贴措施,且各国应保证采取的措施以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实施。
价值三
通过“促贸援助”增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能力作为多哈回合谈判的有益补充,“促贸援助”是WTO发起的一项倡议,旨在通过加强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高参与国际贸易的能力,促进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该倡议经2005年WTO香港部长级会议通过,被作为一项重要成果载入《香港部长宣言》。根据2006年12月确定的路线图,2007年WTO在秘鲁、菲律宾和坦桑尼亚等三个亚、非、拉国家相继举行了三次地区性“促贸援助”审议会议,并成功举办了第一次全球审议大会。2008年2月25日,WTO通过2008年“促贸援助”工作路线图,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在接受援助过程中的自主参与,加强对援助实施情况的监督,确定若干指标衡量援助活动的有效性和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贸易能力。金融危机爆发后,WTO已将“促贸援助”作为2009年工作重点,并计划在年中举行第二次全球“促贸援助”审议大会。毕竟,在当前全球同舟共济应对金融危机形势下,增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能力和强化贸易基础设施也符合发达国家自身的根本利益。
价值四
通过呼吁贸易融资为全球贸易自由化提供资金保证贸易融资被认为是贸易的生命线,目前全球贸易的90%依靠贸易融资。然而,金融危机导致全球性资金紧缺,进出口商在获得贸易融资上遇到困难,外贸信用风险增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资金更加紧张,导致全球贸易难以为继。根据WTO统计,目前全球贸易融资缺口已扩大至1000亿美元,比2008年11月估算的250亿美元增加了三倍。早在金融危机初露端倪时,WTO即开始关注金融危机对贸易融资潜在的影响,并先后与一些多边机构、商业银行商谈此事。2008年10月14日,WTO宣布成立“贸易融资特别任务组”,研究金融危机对贸易融资的冲击。受到贸易融资短缺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向WTO建议对贸易融资进行深入讨论,并加强与其他国际机构的联系,共同寻找解决办法,以真正实现多哈宣言中“防止多边贸易体制受到财政和货币不稳定性影响”的授权。在此情况下,2008年11月12日,WTO在日内瓦召开了全球贸易融资会议,呼吁各国银行扩大贸易融资规模,加强信息分享和风险管理,重塑市场信心,确保国际市场平稳运行。2009年1月31日,WTO总干事拉米在参加达沃斯会议期间表示,中国和日本应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增加提供贸易融资,帮助菲律宾、泰国、柬埔寨等亚洲国家摆脱困境。3月18日,WTO再次在日内瓦召集私营银行、国际金融机构和出口信贷机构的代表举行贸易融资专家会议。有关专家指出,目前贸易融资缺口不断增大的主要原因除了银行业的信用危机外,更多的是因为许多国家的进口需求下降了10%以上所致。目前,WTO正在大力推动建立“流动资金库”,以解决贸易融资困难问题。
价值五
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对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实施制裁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根据WTO成员的承诺,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他们将使用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判决。作为全球贸易争端的准司法机构,争端解决机制使全球贸易规则更为有效,为规则导向的体制运行进一步增添了安全性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弱小国家而言,在面临单边主义威胁与挑战时,他们可求助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根据WTO统计,从1995年到2007年底的十三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369起案件中,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投诉案件141件,约占40%。如今,在金融危机阴影的笼罩下,伴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许多国家都纷纷表示将拿起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武器来维护本国利益。2009年3月12日,在WTO农业例会上,中国强烈谴责美国最终通过的《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中包含的歧视中国禽肉产品的“727条款”,并表示中国将向WTO提起申诉。3月26日,法国表示,将要求WTO审查美国汽车救助方案是否符合WTO规则。同日,欧盟也表示,正在评估美国的救助方案对欧洲汽车制造业的影响,如果存在不公平竞争,欧盟将考虑向WTO起诉。此外,巴西外长阿莫林称“购买美国货”条款已严重影响了巴西出口,指责美国此举仅是一片“止痛膏”,对根治经济危机毫无裨益。尽管巴西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成员,但巴西正在积极研究向WTO起诉美国。近日,印度也表示,将在未来三至四个月内完成对美欧非关税贸易壁垒证据的搜集工作,之后将向WTO提起申诉。
价值六
通过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提振各国对世界经济复苏的信心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催促了以自由贸易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诞生。GATT/WTO的创立和成功已经成为历史上曾以重商主义为准则的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范例,给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带来了普遍的繁荣和福利。根据WTO统计,多边贸易体制六十年来所倡导的多边贸易自由化为世界货物贸易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多边贸易体制被认为是发展的基础和经济贸易改革的工具。自1950年以来,世界贸易增长了二十七倍,为同期世界GDP增长速度的三倍。制造业产品贸易增长(年增长率7.5%)是农产品贸易增长速度(年增长率3.6%)两倍以上。国际贸易这一增长速度在历史上是空前的。整体来看,在1870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期间(有时被称为第一次全球化浪潮),贸易增长速度约为1950年后的一半。根据麦迪森(Maddison,2001)的数据,世界贸易与世界GDP的比率在2005年达到19,4%。无疑,通过推动多哈回合谈判达成平衡协议以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稳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将对各国应对金融危机、提振全球信心、加快世界经济复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尽早结束多哈回合谈判的意义不仅在于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爆发形成机制性约束和威胁,而且还有利于保护贸易利益,确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全球产业链中相互倚重,共同受益。据WTO测算,多哈回合谈判成功将大幅度削减农业补贴,使全球关税水平在现有基础上下降50%,每年至少将为世界经济创造1500亿美收益。特别是在当今重塑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中,多哈回合规则谈判将对今后二十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的国际贸易起到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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