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兑换券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与人民币等值流通外币代用券。简称外汇券。于1980年4月1日开始发行,有壹佰圆、伍拾圆、拾圆、伍圆、壹圆、伍角、壹角7种面额。

  发行目的  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上计价流通,提高有关部门的创汇积极性,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管理办法  外汇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范围内流通,也被用于部分出口商品的人民币外汇结算。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及各国驻华外交机构与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或根据规定应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如专门按待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的宾馆、饭店、俱乐部、商店、旅行社等)购买商品和支付有关费用时,必须使用外汇券。上述人员或机构凡持有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可立即付款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和汇入汇款等,均可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券。凭中国银行出具的兑换证明,在6个月内可以将持有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办理人民币特种存款外币存款或兑回外汇,或携出、汇出境外。外汇券不得私自进行买卖,严禁投机倒把或者伪造。外汇券与人民币等值流通,不准挂失。

  为加强管理,避免外汇投机,1989年12月中国银行规定,持有外汇券的个人或机构,只能凭有关证明,按一定比例兑回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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