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更改

什么是票据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享有变更权的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行为票据行为人为票据行为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需要将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予以变更。规定票据的更改就是为适应这一特别需要,而又区别于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据上的金额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等.


票据更改的条件


  (1)更改人必须是有权更改人。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只有原记载人才有权更改票据,非原记载人变更票据则构成票据的伪造。

  (2)更改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不是任何事项都可更改的。依据该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即使是原记载人也无权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更改票据应符合一定的时间条件。原记载人只有在票据交付他人之前才有权依法更改,如票据交付他人,则应征得持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的同意才可更改,否则,就构成变造票据
  
  (4)更改票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之所以对更改票据作如此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利用更改票据弄虚作假,欺骗他人获得不当之利,以维护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

  下述几种情况不能视为票据的更改:

  (1)依法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作的变更(应在变更处签名或盖章);

  (2)变更票据的签名属于票据的伪造;

  (3)在空白票据上进行填充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这种行为只是一种补充票据要件的行为,而不构成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变更票据的记载内容,而与票据上的签名无关,且票据的更改影响到一切票据关系人,故此票据的更改不同于票据的伪造。一般认为,票据经更改后仍属有效,并根据签名是在票据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票据更改的要素


  (1)更改是有更改权的人的行为。更改权人,限于原记载人。如出票人更改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背书人更改背书时记载的“不得转让事项等。无更改权的人擅自改写他人记载的事项的,不发生更改的效力,构成伪造或者变造。至于原记载人因何更改,票据法未作限制性规定。

  (2)原记载人只能更改票据法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票据法》第9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3)原记载人须在更改之处签章。《票据法》第9条第3款规定,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该条款中虽未明定更改而不签章的后果,但从其规范意旨上,已由“应当”二字表明,签章是更改的必要条件,不签章者,自然不能发生更改的效力。

  (4)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同意。票据转让之前需要更改的,应经受让人同意,票据转让之后需要更改的,不经持票人同意就无法为更改行为。又因更改引起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变化,也引起票据责任履行条件的变更,更改时应当经其他签章人的同意,否则,其他签章人仍依更改前的票据文义负责。例如,票据债务人未经其保证人同意而更改票据,该保证人即可视更改之后果,主张其保证责任范围,苦更改后果对保证人增加不利负担,保证人便可依更改前之文义负担责任。

  (5)票据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前的签章人,依原有文义负责,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此为更改之效力。


票据更改的规则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票据更改的规则包括: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的名称等属于不可更改的记载事项,其中“日期”是指出票时记载的出票日期,除此之外,其他记载事项均为可以更改的事项

  (2)对已经记载的事项有更改权的人包括原记载人及其授权代理人;

  (3)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后,原记载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更改之处签章予以证明。


票据更改的特点


  (1)由有权限的人进行,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的变更,不是更改;

  (2)只能对可以更改的事项进行更改,对不可更改的事项进行更改将导致票据无效;

  (3)应依法定款式进行,否则不能发生更改的效力;

  (4)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虽然都是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但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