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要式性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
票据要式的形式表现
根据票据原理和票据制度,票据行为都是严格的要式行为,这是票据的要式性原理所决定的。相反,根据民法原理,一般的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多奉行自由主义原则,以要式行为例外。票据法对每一种票据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形式,具体表现为:
(1)签名,无论出票还是背书、保证、承兑,行为人必须签名或盖章,未在票据上签名或签名不符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
(2)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之上,虽有意思表示,但未记载在票据之上,而是记载在其他地方或采用口头形式,不能产生票据效力;
(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之处,均应按票据法规定的款式进行。
票据行为要式性的效力
票据无因性与要式性、文义性的关系
一、对票据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的界定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是否有效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它关注形式方面;内在无因性是指内容上的无因性,票据行为一经成立,其原因就从行为中抽离,它注重实质内容方面:要式性是指有关票据当事人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文义性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都由票据上的文字记载确定,并根据票据法规定加以解释。
二、三性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三性原则体现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价值,并实现两者的平衡。其中,流通性价值是票据的生命,是票据法学和票据制度的根本原理,其他一切原理、原则和规则都应当服务于流通性价值。。无因性原则在于把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割裂开来,使票据流通过程中第三人可以放心地接受票据,无须关注票据基础关系:文义性原则着眼于票据关系的内容,以记载的文字彰显票据权利义务,尽可能地保护正当持票人,促进票据安全的流通;要式性原着眼于票据关系的形式,使票据设权明确化和统一化,避免混乱、欠缺、歧义,显然更有利于票据的转让流通。
(二)从三性原则相互关系的角度考量。
三性原则是相互联系,统一于整个票据法理论。首先,无因性是整个票据制度的内在本质要求。它使票面上记载的票据权利可以脱离票据基础关系,实现了票据转让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它“是票据法的生命力所在”。其次,要式性、文义性是整个票据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来说,1.外在无因性原则外在表现于——要式性。票据行为以迅捷安全的流通为其价值本位,其行为效力只有两种:有效和无效,判断标准就是票据法规定,即要符合要式性原则。2.内在无因性原则外在表现于——文义性。票据内容从票据原因行为中剥离后,就必须寻求一种记录票据权利义务的载体,这种载体就是票据。把票据关系的内容记载予票据上,明确清晰可辨,让一切直接接触者知晓,有利于迅速安全的流通。
(三)从票据法制史的角度考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先后具有四种经济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1.支付和汇兑是票据的初级经济功能。票据最初作为结算工具,可代表定额货币从而替代现金支付,后来为了避免直接运送携带货币,票据就用来异地兑换、转移货币资金,此乃支付功能和汇兑功能,它们促使票据成为了“第二货币”,因此,票据行为必须与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别,形成一种制度隔离,这就形成了票据无因性的初级形式——外在无因性原则,但这种抽象性原则,必须加以具体化规范化,票据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从票据法规定。硅然,隐性的外在无因性原则外在表现于要式性原则。2.信用和融资是票据的高级经济功能。随着资本市场的发达,票据逐渐增加了信用和融资功能。信用功能将信用能力合理转变为当前的支付能力,融资功能将票据远期信用力贴现,为票据权利人融通短期资金。它们使票据关系复杂化、主体多元化,票据向时问和空间的进一步拓展,从而导致票据流通的更多阻碍和正当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更大困难,这时初级的外在无因性已经力不从心,满足不了现实经济需要。除了直接的票据当事人以外,票据法必须彻底斩断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的藕断丝连,赋予票据行为独立效力,这时就必须更加关注票据行为自身的内容,逐步发展到内在无因性原则。而且,现在西方国家的票据法都进一步增强了票据行为自身内容的效力,规定票据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此时,在坚持要式性原则的基础上,内在无因性性原则外在表现于文义性原则。
(四)从文化传统和国际背景考量。
三性原则不涉及道德因素,而是一种技术性措施。最为突出的是无因性原则,即“票据关系之所以与其基础关系是相互分离的,这并不是逻辑上的问题,而是法律政策上的伺题,是法律上技术性的处理”。,而且,由于这些趋同性的技术性特征,使票据法成为当今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
三、对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
综上所述,无因性与要式性、文义性的关系非常密切,相辅相成,外在无因性原则适合予票据的最初发展,而内在无因性原则是票据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文义性是建立在无因性和要式性的基础上的。与发达国家的票据立法相比,我国的票据法还停留在外在无因性的阶段。从分析三性原则关系出发,可以为完善我国票据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1.票据立法不能改变票据法是私法这一本质。票据立法必须在市场自由和国家干预找出最佳的平衡点,剔除行政性干预的内容,为国家干预设定法定的范围、效力、手段。
2.确定流通性为票据立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建议在票据法第一条应增加“促进票据流通和转让”,作为立法宗旨。
3.发展融资性票据。在西方发达国家,外在无因性原则发展到了更为高级的内在无因性原则。所以,票据法理论基础应转移到内在无因性原则上,建立了一整套系统的制度,促进融资性票据的迅速发展。
4.适当放开对空白票据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绝对禁止签发无记名的本票和汇票,没有承认与文义性、要式性不相容的空白票据制度,重蹈了日内瓦票据法公约覆辙,而对联合国票据法公约的改进视而不见。这种过分的严格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票据流通的不便,也反映了我国立法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