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法
面询法,是由查账人员向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当面征询意见、核实情况的一种查账方法。
可以是面谈,由查账人员做记录,也可以是书面回答。对于面询结果,查账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均应在询问记录上签字盖章,明确责任以保证证据的可靠有效。
2、函询法
函询法是指查账人员根据查账的具体需要,设计出已定格式的函件寄给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对方的回答来获取有关资料,或对某些问题予以证实的一种查询方法。
1、集体询问
集体询问指将众人集中于一处,采取会议式的群体询问的方法,它适用于以下情况:
1)调查了解一般的情况或查实普通问题,这些情况和问题是众所周知的,无法回避和隐瞒的。
2)调查的情况和问题无需保密。
3)询问的内容不会招致当事人和行为人的打击报复,所以被询问人无后顾之忧,可以畅所欲言。
4)调查的结果不会令众人难堪,或对反映情况人造成不利影响和后果。
5)被询问人大多性情开朗,善于言谈,无语文障碍。
6)当众调查有利启发思路,容易达到较好的询问效果。
2、小范围询问
3、个别询问
个别询问指查账人员对被查单位内外某一个人单独进行询问。个别询问给人的感觉有些不自在,被询问人总担心说错了什么,心理压力和防备是明显的,这种压力既来自于查账人员,也来自于被查单位的环境。所以查账人员应适当扩大个别询问的主题,这是既可增加信息资料的来源,又可减轻被询问人心理负担的得力举措;其次,查账人员要注意询问的内容,一般宜采用个别询问的问题:
1)询问的内容较为严重,不宜扩散,走漏了消息对查自由式工作进展不利。
2)谈话内容涉及到对人和事的处理,对被询问人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和后果,可能招致威肋和损害,可能带来当事人的打击报复。
3)被询问人系为数不多的知情人,众人关注,其一举一动都可以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
4)询问的内容属于需要保密的范围。
5)需要与当事人、知情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质的内容。
6)被询问人有语言障碍或不善于交际和言谈,或存在心理障碍,受到挫折后容易产生不良后果。
7)需要查账人员引导和启发后,才能进入角色的。
8)有关违法乱纪活动的涉案人、参与人、知情人的调查、核实。
调查询问的方式可以因工作需要和案情发展而改变,但被询问的对象不能因为这一改变而穿梭出现于各类询问之中,同一被询问者不宜出现在集体询问,又出现于小范围询问和个别询问;多次询问后调查的效果会呈现出递减之势。
1、选择函询的方法即采用积极函询还是采用消极函询。
2、设计函询函的格式和内容。
3、有关函询事宜的妥善处置。
函询方式的选择要根据查账工作的具体需要,凡是在账务资料上能查清的问题。能在被查单位内部弄清的问题就无需采取函询的形式。因为函询的信件往返需要较长的时间,有时可能石沉大海,有去无回,而查账人员事先对此无法确切把握,一旦函件出现阻碍就有可能延误查账的进程,因此查账人员不能对函询抱有十分把握,只有到非函询不可的地步,才组织实施函询。
函询的事宜经过查账人员的讨论商议,一般情况下查账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函询,而只能经过查账小组组长同意后,以查账小组或委托机构的名义进行。
函询所采用的方式:
1、查账的事宜特别重要对于弄清事实、查清问题有重要的作用,而查账人员对此存在很大疑义,但尚未掌握充分证据,需要通过函询提供有力而准确的资料依据。所谓重要可据以下特征来衡量:所查事项涉及较大金额,对查账目标的实现影响重大;所查账事项或业务事关重大,对查账项目的进展起关键作用;是查账项目取得突破的“瓶颈”,如果该问题不能突破,查账项目将功场子一篑;案件定性、定量所需要的重要事实、情节、数据金额、单据等。
2、经过对被查单位内部调查取证,几乎所有的查账程序和方法均实施后仍一辞行莫展,通过函询可望取得新的证据材料,弄清有关事实真相。
3、应查证事项的发生、发展涉及到被查单位以外的许多人和事,其背景材料和有关资料大多存于被查单位以外,而这些材料对查账工作不可缺少。
4、应查证事项与查账日相距甚远,在被查单位内证据材料已自然消失或中断,采用积极函询法有利于内部潜在的证据材料的恢复。
5、被查单位内有关人员对被查业务作了伪装,并制订了攻守同盟,而需要从其外部打开缺口。
6、其他需要采用积极函询的情况。
除此之外的其他被查事宜,可以采用消极函询方法。消极函询法适用于对一般事项的查证,如是否存在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业务、与客户是否保持正常业务往来、税务结算有无拖欠、企业供货是否及时、市场营销是否平稳等等,消极函询发出一定数量的函询函,只有一部分被确认或回函,便算达到发函目的;消极发函所取得材料只能作为旁证材料,间接扩弃或补充支持查账结论。
函询函的设计要突出查账人员提出的问题,且易于理解,便于回答,不致于导致误解和异议。
函询函的形式:
函询函的形式可以有多种,常见的是调查表格,但也可以是图表式和文字式。
回答问题的方式可以是说明式、是否式、填充式、打勾式等,但积极函询法下必须留出空间给被调查人发表自己意见,即部分采用说明式。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查账部门或单位的名称,即说明函询者主体的身份;如系审计机关,应写是:“××审计机关函件”字样;如系税务部门,应写明“××税务局函件”字样。等等。
2、被函询单位和个人名称,单位应写明法定全称,个人应写明其所在单位或通讯地址。
3、函询的目的,要求证实的内容和提供资料数据,此项内容应说明清楚,指向明确,写清应证实的业务名称、内容、经手人、涉及的人与事、发生的时间、数量规模、金额凭证及其号码等等,并留有被函询人回答问题的空档。
4、函询的具体要求,包括回答的方式、内容、格式和复函的时间、回答人的签名、单位的盖章等。
5、其他礼貌之语。
6、发函单位的名称(盖章)、发函时间等。
函询函的格式设计各查账单位有所不同,没有统一的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