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


简介
  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
  下面将对这些变更形式进行说明——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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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保险人同意。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内容变更

综述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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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

保费的增加

  投保人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条)。

保费的减少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

保险金额的增加

  如保险价值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

保险金额的减少

  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保险合同变更须知
  寿险产品服务少则几年,多至几十年。其间,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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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信息、状况等极可能变化。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保单变更事项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若您的地址有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后,保户也可能对某些附加险需求发生变化。比如,有人认为自己身体好,不想再续保医疗附险;有人认为现在的工作风险加大,要求增加意外附险。取消附险可随时申请,但增加附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而应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条款和投保规则。
  保单复效也较常见,例如投保人在60天续期缴费的宽限期内未缴保费,保单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在两年内仍有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权益复效时仍以投保时的费率计算保费,与重新投保相比,不会因年龄增长而增加保费。
  办理变更手续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也可直接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问题

保险合同变更前发生事故赔偿问题

  法官点评:车辆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比较注重车辆的过户,而忽略了保险合同的“过户”(即保险合同变更)。而不及时办理保险合同过户”,就有可能使买受人的事故损失得不到赔偿,虽然本案法院最终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认识和裁判尺度不一,车辆买受人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车辆买受人应当充分认识保险合同过户”的作用和意义,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化解理赔、诉讼风险

保险合同变更方法

  寿险产品服务一般都会延续很长的时间,少则几年多至十几年、几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投保人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等极有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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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投保人保险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投保人受益人、通讯地址、收费方式、缴费方式、职业和工种变更、年龄、性别更正、利差领取方式、保额增减、保单复效、补发保单保单迁移等多个项目的变更,以及生存、满期给付,利差返还、撤单退保相关处理等。这些都属于保险公司的“保全业务”范围。适当了解其中的规定和相关手续,可以更好地保全我们的保单利益。

通讯地址变更最常见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是非常常见的,对投保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讯地址的正确与否虽然对合同的效力本身没有什么影响,但对投保人能否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险服务却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客户若发生地址变更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通讯地址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
  应备文件:1、保全变更申请书;2、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或复印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也可由业务员代理

增减附加险很重要

  保户在投保后对某些附险的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有的保户认为自己身体很好不会生病,因而不想续保医疗附加险。有的保户看见有人遭受了意外事故感到意外风险确实很大,因而会要求增加意外附加险。取消附险可以随时提出申请,但是增加附加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此,客户要注意了解保险公司的有关条款。
  投保人可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途申请增加各种附险。但要注意的是,附险随主险有效而有效,换言之,主险若失效,附加险也随之失效。
  附险的类别有长期短期之分,险种类别与主险基本相同。一般而言,同样的保障内容与项目附加险的费率比主险的费率要低,因此若要增加个人或家庭保障,以申请附加险较为有利。
  增减附加险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1、附加长险:保单周年日之前一个月内至宽限期最后一日
  2、附加短险:保单缴费期届满日前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主体资格变更有限制

  保险合同中存在着四个主体关系,分别是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而投保人受益人,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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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范围内。
  投保人是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只要原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或原投保人死亡,或者原投保人因为债券转移而申请变更投保人,都是可以的。
  除了残废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年金受益人只能为保险人本人,不得办理指定或变更外,满期生存金受益人死亡保险受益人通常都在投保时指定,但允许保险人或投保人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其中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保险人同意。

变更投保人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新旧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新投保人(若原投保人死亡,则申请资格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变更受益人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有效期内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新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4、保险人身份证件;5、投保人的身份证件(若由保险人提出则不需要)
  申请资格人: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职业类别变更调整费率

  从外勤销售人员变为内勤管理人员,这在人们的职业生涯中很常见。殊不知,这样的变动会影响到保单的费率。因为人寿保险的费率,是根据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分类计算的,目前职业分类有八大类,职业类别变动后应该重新计算费率。比如,从外勤销售人员变为内勤管理人员,职业类别将由第一类改为第二类,保险费率增加;反之,若由第二类变为第一类职业,保险费率会降低。
  对此,有些有人觉得“无所谓,多麻烦”。但要知道,如果职业类别变动后不进行变更,将影响保险金的给付。比如,职业类别变动导致风险性增加,但事先又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只能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之比来赔偿。若职业类别变动后,理应被纳入拒保范围,但却未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概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后会在接到通知后按天数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并终止保险合同
  变更受益人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交费期内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交费方式如何变更

  现在购买保险缴费方式多种多样,趸缴,年缴、半年缴,月缴都可以选。但是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保户可能会调整缴费方式。理论上,这些方式之间都可以相互变更。但在实务上,保险公司一般只接受由长变短的变更申请。而且,缴费期变更后将不可再恢复,投保人申请时必须慎重考虑。
  变更交费方式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月缴、季缴、半年及年缴方式变更,人工收费转账方式变更,需在保单缴费届满期前;交费期限变更需在保单周年日之前一个月内至宽限期最后一日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减少保额保全保障

  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在保险合同中,基本保险金额高,必然要求缴纳的保费多。但长期内,无法保证投保人经济能力能够持续足额交费,因此长期人寿保险还是允许中途减少保险金额,以减轻投保人经济负担。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该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和保费,其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
  减少保险金额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方式,就是“减额缴清保险”,这种变更适用于已经缴纳了一年以上的保险费,含有现金价值的保单。采用这种方式,可以用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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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累积的现金价值,做为一次缴清的趸缴保险费,以后不再继续缴纳保费,保证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相应保险金额降低。经济上无力承受续期保费,但又希望保留保险合同效力的投保者,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尽量降低损失。
  变更保险金额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有效期内(年金保险应在进入年金给付期前)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减额缴清保险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周年日之前一个月至宽限期最后一日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年龄性别更正莫忽视

  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错误,会影响到费率的计算,投保者收到保单,若发现其中有误,应该立即办理更正,以免影响保单效力,或在事后被保险公司冠以“未如实告知”的名头,影响保险理赔。
  更正年龄性别错误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4、足以证明年龄、性别错误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总之,一张小小保单,里面学问多多。投保者若想更加详细地了解有关保全手续,可以随时拨打各家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加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