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Modification of Contract)
什么是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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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律上有以下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3、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没有原合同关系就没有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变更采取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 标的变更;
- 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 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 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 履行期限的变更;
- 履行地点的改变;
- 履行方式的改变;
- 结算方式的改变;
- 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 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 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 违约金的变更;
- 利息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