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资本协议



1988年资本协议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的简称,又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1988年资本协议》最重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制定银行资本风险资产比率,规定出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二是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1988年资本协议》主要内容有四部分:1、 资本的定义。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分为两层:一层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次级债券。 2、资产风险数 。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不同的加权数,即0%、 20%、 50%和100%,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银行表外业务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3、资本比率的标准。该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该协议规定,至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比率目标。

《1988年资本协议》要求10国集团中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保持不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以保证国际银行系统中的资本充足率和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避免银行在增加业务的同时而没有足够的资本金作为后盾。

《1988年资本协议》对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遏制不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协议未能充分认识信用风险减缓措施(比如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