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


主要内容

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置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

  从各地的经验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使用对象
  (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相关工作。征收办法
  (一)本通告第一条一、四、五、七项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二、三、六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八项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九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统一规定的基金专用票据征收要求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