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币
简史 区域货币时期
新台币的前身为台币,又称为旧台币,在1945年5月22日开始发行。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时期的货币,日治政府的台币与国民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由于当时中国大陆战后金融状况不稳定,因此台湾未使用当时通行于中国大陆的法币、金圆券,另外再发行台币。
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官方说法,是由于1948年上海爆发金融危机,连带也使旧台币币值大幅贬值,造成台湾物价水准急剧上扬。
不过另一种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版本,指出是因为所谓的台湾光复初期,国民党在台湾把一些民生物资,如糖、米之类的,都搜括到中国本土去进行所谓的剿共,造成台湾内部民生物资短缺,使得台湾的米价甚至比上海当地的米价还高(当时台湾产米而上海不产),因此造成台湾通货膨胀,一日三市,币值急速贬值,就算有钱也可能买不到米。另根据《228研究增补报告》中央研究院院士黄彰健、研究员朱宏源及武之璋合著,是因为日本在将台湾移交给国民政府前故意取消粮食管制,又运来大批钞票让准备返国的官员搜购日用品,才导致接下来的粮食匱乏、物价高涨。
在1949年6月15日台湾省政府公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新台币发行办法”,正式发行新台币,明订40,000元旧台币兑换1元新台币。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发布命令,中华民国国币单位保留银元本位,而记帐单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为新台币,银元与新台币以1949年12月29日最后牌告汇率固定为3:1。
1956年8月29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3号解释:《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所称伪造变造之币券,是指国币币券而言。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
准国币时期
1961年7月1日台湾中央银行在台复业,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币上印“台湾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成为今日中华民国的法定货币。自1970年12月21日开始,钞券上印“中华民国”字样,以昭公信。另外为因应金门、马祖、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目前则已经取消。
1962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99号解释: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行为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大法官黄正铭有不同意见书,认为在程序上,不应受理中央银行此次声请解释,而在实体上,未经立法程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
国币时期
1992年原“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公告废止,作为国币之银元丧失发行法源。由于国币依中央银行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于是在2000年7月1日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停止委托台湾银行发行,将新台币正式订为国币。7月3日发行1000圆纸币,上印字样改为“中央银行”。
2002年6月30日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2003年6月30日原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停止流通。当时曾有人质疑此举是否为伸张“中华民国在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之主张,官方回应为: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依据该行组织法规定,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钞原印“台湾银行”仅代表实际发行单位。
目前流通之钞券与硬币
1000圆及500圆于2005年7月20日再度改版,增加原本只有2000圆才有的光影变化箔膜,安全线改为光影变化箔膜式安全线。500圆的刷色由变得更深,其余图样则未改变。
新台币的前身为台币,又称为旧台币,在1945年5月22日开始发行。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时期的货币,日治政府的台币与国民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由于当时中国大陆战后金融状况不稳定,因此台湾未使用当时通行于中国大陆的法币、金圆券,另外再发行台币。
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官方说法,是由于1948年上海爆发金融危机,连带也使旧台币币值大幅贬值,造成台湾物价水准急剧上扬。
不过另一种关于发行新台币原因的版本,指出是因为所谓的台湾光复初期,国民党在台湾把一些民生物资,如糖、米之类的,都搜括到中国本土去进行所谓的剿共,造成台湾内部民生物资短缺,使得台湾的米价甚至比上海当地的米价还高(当时台湾产米而上海不产),因此造成台湾通货膨胀,一日三市,币值急速贬值,就算有钱也可能买不到米。另根据《228研究增补报告》中央研究院院士黄彰健、研究员朱宏源及武之璋合著,是因为日本在将台湾移交给国民政府前故意取消粮食管制,又运来大批钞票让准备返国的官员搜购日用品,才导致接下来的粮食匱乏、物价高涨。
在1949年6月15日台湾省政府公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新台币发行办法”,正式发行新台币,明订40,000元旧台币兑换1元新台币。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发布命令,中华民国国币单位保留银元本位,而记帐单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为新台币,银元与新台币以1949年12月29日最后牌告汇率固定为3:1。
1956年8月29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3号解释:《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所称伪造变造之币券,是指国币币券而言。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
准国币时期
1961年7月1日台湾中央银行在台复业,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币上印“台湾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成为今日中华民国的法定货币。自1970年12月21日开始,钞券上印“中华民国”字样,以昭公信。另外为因应金门、马祖、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目前则已经取消。
1962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99号解释: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行为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大法官黄正铭有不同意见书,认为在程序上,不应受理中央银行此次声请解释,而在实体上,未经立法程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
国币时期
1992年原“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公告废止,作为国币之银元丧失发行法源。由于国币依中央银行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于是在2000年7月1日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停止委托台湾银行发行,将新台币正式订为国币。7月3日发行1000圆纸币,上印字样改为“中央银行”。
2002年6月30日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2003年6月30日原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停止流通。当时曾有人质疑此举是否为伸张“中华民国在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之主张,官方回应为: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依据该行组织法规定,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钞原印“台湾银行”仅代表实际发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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