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会
标会,又称抬会、打会、跟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融资行为,具有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双重功能,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助性质。标会是一个概称,具体的会名五花八门,有日日会、互助会、楼梯会等。由于缺乏具体法律约束,操作的随意性大,标会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应引起关注。
起源众说纷芸。 有一说指出起源于福州民间,后来传到温州,这对后来温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关系。会中的系统分为“会头”(即发起人)和“会仔”(即会员),有些会员入会还需要有担保人推荐。发起人一般是为了做生意才做会的,而会员入会则是为了以防万一,当急需用钱时,不需要向人借。
又有一说指出是由东汉的庞德公所发明,但是如何创立却无记载可考。
另有一说法指出标会起源于晋代竹林七贤。由于江苏、安徽等地曾盛行过七人伦会的七贤会,故又有说起源于此。
另外,在敦煌发现的古代文书记载中发现,标会可能是在唐宋时期由印度随着佛教东传而来。
当某人急需一笔资金时,他就可以作为标会的发起人(会头),联络若干人(会员或会脚)自发结成一个临时的松散型经济利益团体,叫做会。约定每隔若干日集会一次,每次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以投标竞争方式,轮流交由一名会员使用,借以互助。会主负责全体会员会费的筹集、追缴、竞标等工作,作为回报,会主无须竞标,便可获得所有会员在第一次集会上缴纳的会费。想要用钱的会员则在以后的集会上,通过公开比较投标金额高低的方式,由标金最高者获得这一次会费的支配权。
会首起会之后,可以向所有会员收取首期全数会款,之后每期会员所缴交之会款则需交给得标会员。互助会按照会员缴交会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内标式”互助会和“外标式”互助会:
内标式互助会: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未得标会员则支付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扣除该期得标会员的标金(利息)。
外标式互助会: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加上得标时的标金(利息);未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
每个月,会内都要进行一次标会,出价最高者可取走当月所有的会费。会费是规定不变的,但中标者所得的所有会费又不是完整的会费。比如,一个会的会费为500元,标会的最低出价为100元,如果一个会员出价260元,是最高价,那么会中的所有会员只需给这位会员240元(会费-最高价=所付金额)。但如果所有会员出价都是100元,那么就由第一个出标的会员投中。这种情况在标会当中经常会有出现,因为大家都不急着用钱,而且,一但标中,以后就不能再标了,只有付费的份了,每个会员都只能标中一次,大家都想在急需时才标中。另外就算一个会结束,都没有急需要钱的,只要能够等到是最后一名标中,那么他所能够收到的会费将是最多的(500 − 100 = 400,400*会员数 = 所得金额)。因此做会是没有亏本的,除非会头卷款潜逃(倒会)。
当前,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演变,标会的面貌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标会的主体构成趋于复杂。参会者遍布社会各个阶层,已不仅仅局限于亲朋好友、同事熟人,只要能定时交纳会费的人都可以参加,既有工人、农民,也有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既有家族妇女、无业人员,也有百万富翁、政府官员、公检法人员,还有金融系统职工。并且,参会者遍布全国各地,跨县、跨市、跨省参加同一个会的或个人参加几个跨地区标会的比比皆是。在一个会中,有一半人以前素不相识是平常事。
标会的会金急剧膨胀。一脚会费已由过去的20元、50元,上升到100元、300元、500元,甚至上千元。目前,以30人左右、总金额在5万元左右的会居多,总金额50万元、100万元一个会的也不在少数。随着标会会金的不断提高,单个标会的涉会资金也不断攀高。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曾判决一起标会案,涉及会众万余人,资金10多亿元。
“标会”的会息波动较大。初期的标会以互助为主,会息极低,随着需求量的逐渐增加,会息也不断提高,已从过去的4厘、1分半上升到现在的2分、3分,甚至4分以上。
会员参会的动机杂驳多样,会金用途广泛。有为帮助朋友亲戚解决燃眉之急的;有为生活临时性大量支出如建房、婚丧喜嫁等作准备的;也有用于生产性投资的;还有部分会员以得会资金参加另外的会,即以会养会的;更有把得会资金转存到利率更高的地下钱庄等,即以资金套利的。
标会的风险成本太高。标会是以信用为借贷基础,只有内部不成文的规矩,缺少法律的支持和约束,一切操作全靠会头的责任心和会员的自觉。随着入会会员数的增加,会头对该会的控制能力肯定会减弱,并不可避免地要缩短集会周期,有些甚至是日日会,造成会员的会费难以及时筹集,出现贷款应会现象。由于会费的数目不断提高,一旦有会员不应会,会头便会感到经济窘迫,如果连续有2—3名会员不应会,会头将无力承担经济责任,从而发生炸会、停会、逃会。
倒会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由民间非法集资引起的债务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收案范围,应由有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理为妥,除造成犯罪事实的行为。由于标会是纯民间行为,出了问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发生炸会、逃会或利息纠纷时,常常只能私了,往往会出现用非法手段摆平的事例。一些标会甚至出现黑恶势力在后插手,充当讨债人或打手。尤其是会头携款外逃后,老百姓拿不到钱,上访的群众一拨接一拨,社会影响极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打架斗殴、污辱妇女、扣压人质、侵犯私宅等行为,许多家庭夫妻离婚,兄弟成仇,亲友反目,民间信用丧失殆尽。不少会头由于还款,被逼跳楼或用煤气自杀。
会套会导致潜在风险增大。许多标会活动是会摞会,大会套小会,先前的与后集的会相互纠缠在一起,有一人多会,一会多脚,有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还有既是会头,又是会脚的,关系盘根错节,人为增加了标会风险,只要有一个会发生倒会,往往会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并且以会养会的这种资金封闭运作不能增值,还要付高利息,必然会导致巨额亏空,只能组织人员规模更大、会息标准更高的会来填补,恶性循环,造成标会运转的成本愈来愈高,一旦资金供应不上,倒会就成为必然。
败坏了社会风气。日趋广泛的标会活动,以会养会,谋取高利,尤其是会头们投机钻营,轻而易举地暴富,助长了人们的投机心理,出现以牟取暴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食利为业的专职会头和会员,少数“会头”成为金融投机者,一些标会蜕变成高利贷行为,甚至成了诈骗的工具。
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大量资金在民间体外循环,造成虚假繁荣,冲击地方金融市场,为地下钱庄洗黑钱提供了方便。
[1] 高来《民间标会风亟待关注》《光明日报》200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