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
什么是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还可以向其他人转让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应当按时向专利局交纳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当有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时,专利权人将作为被请求人出庭应诉;当专利局颁发强制许可或政府有关部门发放“计划许可”时,专利权人也将作为当事人参与该法律关系等等。
专利权人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的转悠实施权,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他包括: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独占销售权。
1)独占制造劝,是指专利权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实际上制造要求书中所说明的那种产品的权利。
2)独占使用权, 是指专利权人按照产品的技术性能将该产品在生产实践中加以利用的权利。
3)独占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把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的所有权进行有偿转让的独占权利。
2、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许可权是专利权人通过与愿意实施其发明制造的单位或个人签定实施许可合同来实现的,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以许可权,一方面是因为在科学技术技术猛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发明创造更多、更快、更好地付诸实施;另一方面,许可权能是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得到及时地实施。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合同,就其被许可的权限范围来看,有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合同,是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利用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利的许可合同。
2)独家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根据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享有实施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同时许可人自己仍有权利利用该发明创造,也可以与其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用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小、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的转让,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另外,专利法第10条第2、3款对专利权的转让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二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放弃专利的权利
放弃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放弃了对其专利发明的独占实施权。也就是说,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不再主张其独占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不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二是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宣布其放弃专利权。放弃专利权虽然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但是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也并不是任意的。如果专利权人是两人以上共有的,未经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宣布放弃;必须权利人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在其有效期间内放弃专利权,必须征得被许可方的同意,否则要赔偿被许可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专利权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专利权。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届满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权人的义务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不仅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同时,专利权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专利权人不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他就要承担应有的法律效果。专利权人依法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义务
国家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目的之一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后便将其发明创造束之高阁,不付诸实施,而任何第三人又不能自由地将这样的发明创造付诸实施,那么就可能会出现由专利权人垄断其发明创造,使国家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无法实现,这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是实现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必经途径,所以专利权人应努力履行这一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为了履行这一义务,专利权人就必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地在中国内实施,可以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实施的方式通常有: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应缴纳年费,这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普遍作法。据说这种做法在欧洲中世纪英国国王授予专利特许权时就已经存在。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但是对缴纳专利年费的做法,各国规定得不一致。有的规定自申请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 公布之日起或者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申请日或者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几年后开始缴纳。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用外,还应当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授权当年已缴纳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期限届满未缴纳当年年费和上述其它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未按时缴纳第二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年费25%滞纳金;期限届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上述6个月的期间也叫宽限期或者优惠期。当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是因为自己不能控制或者不得已的原因而引起时,可以在这个期限内补缴。补缴时应当同时缴纳滞纳金,这是对专利权人的经济督促。
缴纳年费是专利权的义务,专利权人不履行该义务,其专利权将终止。专利权人同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人在无法律障碍情况下享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因此专利权人仍要按期缴纳年费,以保证专利权不提前失效。当专利权人不按期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失效时,应当与被许可人协商,被许可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要求受让专利权,或者代专利权人缴纳年费。
3、保证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在说明书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内容专利法的要求、详细、清楚而确切地加以阐明,以使同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这也是专利权人应当尽的一项义务。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不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其他人有权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为无效。
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还可以向其他人转让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应当按时向专利局交纳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当有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时,专利权人将作为被请求人出庭应诉;当专利局颁发强制许可或政府有关部门发放“计划许可”时,专利权人也将作为当事人参与该法律关系等等。
专利权人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的转悠实施权,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他包括: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独占销售权。
1)独占制造劝,是指专利权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实际上制造要求书中所说明的那种产品的权利。
2)独占使用权, 是指专利权人按照产品的技术性能将该产品在生产实践中加以利用的权利。
3)独占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把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的所有权进行有偿转让的独占权利。
2、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许可权是专利权人通过与愿意实施其发明制造的单位或个人签定实施许可合同来实现的,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以许可权,一方面是因为在科学技术技术猛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发明创造更多、更快、更好地付诸实施;另一方面,许可权能是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得到及时地实施。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合同,就其被许可的权限范围来看,有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合同,是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利用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利的许可合同。
2)独家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根据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享有实施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同时许可人自己仍有权利利用该发明创造,也可以与其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用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小、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的转让,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另外,专利法第10条第2、3款对专利权的转让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二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放弃专利的权利
放弃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放弃了对其专利发明的独占实施权。也就是说,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不再主张其独占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不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二是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宣布其放弃专利权。放弃专利权虽然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但是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也并不是任意的。如果专利权人是两人以上共有的,未经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宣布放弃;必须权利人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在其有效期间内放弃专利权,必须征得被许可方的同意,否则要赔偿被许可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专利权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专利权。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届满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权人的义务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不仅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同时,专利权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专利权人不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他就要承担应有的法律效果。专利权人依法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义务
国家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目的之一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后便将其发明创造束之高阁,不付诸实施,而任何第三人又不能自由地将这样的发明创造付诸实施,那么就可能会出现由专利权人垄断其发明创造,使国家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无法实现,这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是实现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必经途径,所以专利权人应努力履行这一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为了履行这一义务,专利权人就必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地在中国内实施,可以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实施的方式通常有: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应缴纳年费,这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普遍作法。据说这种做法在欧洲中世纪英国国王授予专利特许权时就已经存在。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但是对缴纳专利年费的做法,各国规定得不一致。有的规定自申请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 公布之日起或者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申请日或者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几年后开始缴纳。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用外,还应当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授权当年已缴纳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期限届满未缴纳当年年费和上述其它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未按时缴纳第二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年费25%滞纳金;期限届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上述6个月的期间也叫宽限期或者优惠期。当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是因为自己不能控制或者不得已的原因而引起时,可以在这个期限内补缴。补缴时应当同时缴纳滞纳金,这是对专利权人的经济督促。
缴纳年费是专利权的义务,专利权人不履行该义务,其专利权将终止。专利权人同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人在无法律障碍情况下享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因此专利权人仍要按期缴纳年费,以保证专利权不提前失效。当专利权人不按期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失效时,应当与被许可人协商,被许可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要求受让专利权,或者代专利权人缴纳年费。
3、保证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在说明书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内容专利法的要求、详细、清楚而确切地加以阐明,以使同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这也是专利权人应当尽的一项义务。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不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其他人有权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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