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广告

什么是来华广告



  所谓来华广告是指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活动。



来华广告的一般要求

  1.广告主必须有良好的资信,在本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商品产品必须持有进口许可证。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委有特殊规定的广告,如医药、食品等,必须持有国际上有关权威机关核准的证书。


  3.科技交流和商贸方面的产品展览会广告,须有中国科技委员会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的证明;地方组织的,须有由地方组织出具的证明。


  4.外国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开业启事等广告,须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来华广告的办理

  1.来华广告的办理方式。


  凡符合来华广告要求的广告刊户,可委托我国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公司办理。


  2.来华广告的办理要求。


  (1)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外商广告刊户提出委托时,必须将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交广告代理公司


  (2)广告公司向国内外有关机构查询该广告主的资信度,或者要求其预付广告费。确认无误后,广告公司向媒介单位发出广告订单,媒介认可后,该项广告业务即告成功。


  (3)外商广告申请一旦被批准,广告公司即可按有关媒介单位的要求和规定,向广告主索取广告稿件。收到稿件后,广告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广告内容,填写审稿单。审核同意后,复印存档,并将广告原稿寄有关的媒介单位,媒介单位广告部门专业人员再进行终审。终审同意,即可刊出。


  (4) 外商广告一经刊出,按国际惯例,媒介单位应立即出具广告证明及广告样品(样报、样书、样照、样袋等),并汇同收款发票寄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再按合同要求审核后开具收款发票,寄给广告主。广告主一般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将广告费汇至中国银行该广告代理公司的帐下(或由中国银行支票向外商广告刊户托收)。 



来华广告管理的特殊性

  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来内地作广告宣传,参照来华广告进行管理。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含有“两个中国”及“一中一台”含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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