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税
地租税是完全落在地主身上的。地主没有办法把这一负担转嫁给他人。地租税并
严格说来,只有当地租产生于自然原因或产生于承租人
如果不对现有地租课税,而只对未来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那部分地租课税,则可免除这种指责。但是,即使如此,若不保证维持土地的市场价格,仍不能说是公平的。假如并不仅仅是地租被征税,而且其他收入也被征税,则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便不那么有力量了,因为不仅是地租,而且利润也被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以地租形式出现的利润理所当然地应同其他收入一样纳税;但是,因为利润的税率由于前面指出的原因应低干狭义地租的税率,所以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只是力量有所减弱,但并未被消除。
关于地租税。李嘉图则根据其级差地租理论,认为地租税只影响地租,全部税收负担
李嘉图很肯定地认为地租税是落在地主身上的,只会影响地租,而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前面李嘉图已经说明了地租是最劣等地生产出的产品与其他各级土地产品的差额,也就是说最劣等地是不提供地租的。所以地主不能提高他的地租,因为他不会改变效率最差的耕地的产品与其他各级土地的产品之间的差额。这种税不能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假如耕地有一、二、三等之分,第三等地既不付租,也不纳税就不会提高农产品价格。地租税不会影响新土地的开发利用,因那种土地是不付地租的,也就无所谓地租税,但新土地如第四等土地开发后,会使第三等土地付地租,并且纳地租税。他的分析是建立在劣等地不付地租的前提下的。但是,李嘉图还是认为地租税会妨碍耕种,“因为它将会成为地主的利润税”,因为地主的地租中有一部分是真正的地租,有一部分是地主以建筑物固定设备形式投资在土地上的资本利润,地租税是对全部农场主所付地租的征收,必然有一部分落在房屋设备的资本上,侵占了地主的利润。“除非农产品价格提高,这种税就不免妨碍耕种。”
李嘉图认为应当区分真正的地租税与对地主投资的资本征收的税。“十分肯定,对真正的地租所得的税全部要由地主负担,但对于地主由于人们使用他的农场上投下的资本而得到的报酬所课的税,在进步的国家中就要落在农产品消费者身上。”否则,投在建筑物等设施上的资本就不能得到资本的普通利润,影响地主对耕种设施的改良热情。
地租税是对土地地租征收的税。亚当·斯密提出的地租税系包括土地税、土地收益税、什一税等。亚当·斯密分析,在地租税实行的定额征收和变动征收两种方法中,英国选择的是第一种方法。定额征收不考虑土地、地理等因素,是不公平的;与变动征收相比较,虽然不公平,但确定和便利得多。
对地租征税,亚当·斯密认为是可行的,地租“是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因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不用亲自劳动便可取得的收入;地租税是不能转嫁的。另外,斯密认为地租税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地租税,不能转嫁,由地主负担;二是土地生产物税,这种税起先由农民垫支,由农民再转嫁给地主,故地主是真正的纳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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