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调整法
1.材料计算法
2.折旧计算法
3.费用分摊法
在企业中,材料资金是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费用在产品成本中占有很大比率,而且材料种类繁多,变动频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它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价格围绕价值做上下波动。企业购进材料也是分期分批的,材料价格的变动势必影响产品成本的变化,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企业缴纳税款的多少。
第一种,先进先出法。以购进的材料先发出为假定前提,每次发出材料的实际单价,要按库存材料中最先购进的那批材料的实际单价计价。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分清所购每批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出材料时,除逐笔登记发出数量外,还要登记金额,并结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
第二种,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以数量为权数计算每种材料的实际平均单价,作为日常发料凭证的计价依据。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月末计算一次平均单价,即以月初库存材料数量与本月收入材料数量之和,求得材料的平均单价。用该单价乘以发出材料数量,即为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三种,移动加权平均法。每收进一次材料就计算一次平均单价,作为日常发料统计的计价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平均单价=以前结余材料的实际成本+本期收入材料实际成本/以前结余材料的数量+本批收入材料的数量
第四种,后进后出法,与先进先出法恰恰相反,把后购进材料的费用先计入产品成本。
折旧提取出来之后是要加入当期生产成本的,这就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从而影响所纳税金。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采用什么方法提取折旧,不论提取多长时间,其总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到企业总的利润水平及税金。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对应税率的偏高,这样折旧便可作为一个调节剂,以避免企业的利润出现忽高忽低现象,减少企业的纳税。
折旧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平均年限法。以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得每年平均应提折旧额。也就是让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时间内是逐步地、平均地把它的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固定资产转移价值的大小,同使用年限成反比。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第二种,加速折旧法。为了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不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而按比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短的年限提取折旧额。
费用分摊法。
企业费用开支有很多种内容,如劳务费用开支、管理费用开支、福利费用开支等。
在所有费用开支方面,劳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开支最为普遍,也是企业费用开支中两项最主要的内容。
通常所用的费用分摊方法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平均分摊法。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到每个产品的成本中,它使费用的发生比较稳定、平均,避免产品成本的忽高忽低,从而避免了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率。
第二种,实际费用摊销法。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摊销,多则多摊,少则少摊,没有就不摊,任其自然,这样就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第三种,不规则摊销法。根据经营者需要进行费用摊销,可能将一笔费用集中摊入某一产品成本中,也可能在另一批产品中一分钱费用也不摊。这种方法最为灵活。
企业如果运用得好,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当企业的经营不太稳定,造成利润额每月差别较大时,该方法可以起到平衡的作用,利高时多摊,利低时少摊,从而有效地避税。
某一生产企业为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有可供一年生产用的库存材料。1999年,该企业共进货6次,在1999年底,该厂销售产品10000件,假定该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30元,除材料费用外,其他费用开支每件5元。
次数进货数量单价总价
第一次5000件15元75000元
第二次6000件16元96000元
第三次2500件20元50000元
第四次8500件21元178500元
第五次5000件18元90000元
第六次7000件20元1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4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56000×33%=18480(元)采用加权平均法,有关计算如下:
本期进货材料单价=(7500+96000+5000+178500+90000+140000)/(5000+6000+25000+85000+5000+7000)=18、51(元)
本期材料成本=18、51×10000=185100(元)
其他生产费用=5×10000=50000(元)
本期生产成本=185100+50000=235100(元)
显然,在这个例子中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成本使企业产品销售所承担的税负最重,纳税额最多,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后出法税负最轻、最少。
当然,这个例子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后出法本身不一定哪个更好,这主要看企业如何运用,在这个例子中用后进后出法比用先进先出法的税负要低,主要是因为最后一批材料价格高于第一批价格。企业完全可以从自身需要出发,选择使自己受益最大的计算方法。
2、折旧计算法的运用。
对于纳税企业来说,采用什么样的折旧方法在理论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总是要补偿的,只是不同的折旧方法所产生的补偿时间有早晚之分罢了。但是,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率制度下纳税的差异,从下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这种差异。
3、费用分摊法的应用。
例如,某生产加工企业由于不同季节对生产费用的要求标准不同,每个季度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同。一季度45000元、二季度32000元。
三季度48000元、四季度49000元。
一季度27000元、二季度25500元。
三季度32500元、四季度30500元。
(45000-27000)=18000(元)
B.当采用平均分摊法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平均分摊法一般是将一定时期内费用发生额与利润分摊,使单位产品销售收入所含费用和利润均等。依照这一做法,该加工厂的每次销售收入所实现的利润及所纳税额就会发生变化。27000+25500+32500+30500/45000+32000+48000+49000=0.663元
45000-(45000×0.663)=15165(元)
应纳税额为:
(15165-7500)×27%+7500×18%=3419.5(元)
税负为:3419.5元/15165元×100%=22.55%
C.不规则摊销法。这是指生产者根据自己需要进行的费用摊销,因而它无什么共同规律可言,但更加灵活。当企业获利过高时,为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往往使成本中所含费用过高,以冲减利润;当企业利润低的时候则少摊,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情况是较少见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种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期内(如五年)发生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地平均,那么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地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额过高的现象,从而实现有效地避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