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债券

 

术语解释

基本建设债券不是标准化的国债,因为它不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发行的,而是由政府所属机构发行的,是一种政府机构债。

债券简介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基金管理制,组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公司所需的投资资金一部分从国家预算内列支,不足部分可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债券到期时由公司还本付息。基本建设债券一共发行了两次,发行主体是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铁道部等一些机构。 发行对象为各专业银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到1990年底,基本建设债券共发行95亿元。基本建设债券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可以抵押,可以转让债券到期后,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部、铁道部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