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法
什么是国债法
国债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发行、转让、使用及偿还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债法的特征
其特征是:
1.国债法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须是国家。国家是作为特定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如企事业单位、公民、地方政府、外国政府、外国金融组织等发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国家的参加;则不可能产生国债法律关系。
2.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借款和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两种来源,但借款与税收不同,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地、固定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因此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国债法调整国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有别于税收征纳关系。(1)国债法律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是否购买债券,贷出款项完全出于自愿,国家是不能强迫的。当然,在某些特殊时期也可能会硬性推销,但这仅属例外。另外,国家单方面对债券发行中的某些问题作出规定,并不能由此否认自愿认购的原则。(2)国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是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贷款或认购的条件,债权人应在约定期满后收回本息,这种有借有还的借贷原则,显然属于私法确认的原则。(3)国债法律关系的确立不具有固定性,这表现为国家是根据自己的财政状况、经济建设的需要来决定是否发行债券,对外借款的,同时需要与债权人协商,能否借得款项则取决于债权人的自愿。国债法律关系的上述特点使它与税收法律关系相区别,而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一致,由此决定调整国债关系的国债法具有私法的属性。应当指出的是,如从国债法律关系的建立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来看,国债法也属于财政法的一部分,亦具有公法的性质。
国债法的作用
一国政府能否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筹措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这完全取决于国家的信用,而国家信用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债法在国家的资金筹措上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1.国家要通过国债法向社会表明自己的信用。国家信用形成的基础是国家王权,依据圄家主权,国家可以拥有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资源和财富,并依靠其强制力无偿取得各种财政收入。国家可以此强大的社会财富为后盾向债权人借款。但是国家财富并非债权人所能控制或掌握的,要消除债权人对国家借款能否偿还的疑虑。国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向社会作出承诺.表明到期履行合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诚意,以增强债权人对国债的信心。
2.通过国债法的明确规定,使国家这个特殊债务人与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尽管在政治地位上国家与债权人是不平等的(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借贷除外),一国内的债权人处于国家行政权力管辖之下,但一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就要依照法律及其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同样应负法律责任。
3.通过制定国债法,规范国债筹措、转让、偿还等各项活动,可使国债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虽是国债的债务人,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慨念,国家的行为须有一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具体实现,这就需要规范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国家意志及总体利益,不能随意举债,不得滥用借款。国家还需通过国债法关于职权、责任的明确规定,管理各证券中介机构,协调各具体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转贷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债务的登记、监测等宏观调控方式,使国债关系顺畅地发展,避免由于借款无度和管理不善而导致偿债危机的发生。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对于国债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依据上述调整对象中所涉及的国债活动的四个环节进行分类,则应是一种较为基本的分类。据此,国债关系可以分为四类,即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一)国债发行关系
国债发行关系,是因国债的发行而产生的国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债关系产生的前提。
(二)国债使用关系
国债使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在国债的权利主体行使其国债权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关系是在实现国债的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国家运用国债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因而它是国债法这一宏观调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三)国债偿还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终结国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因而在国债偿还关系中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国债权利主体,同国债发行关系中的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主体极可能是不一样的。可见,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是不同的,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关系,并非单纯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也是国债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同之处。
此外,由于国债使用关系与国债发行关系是不同的,并且,国债使用关系介于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之间,因而它必然会变更国债发行关系的内容,从而阻断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的同一性,由此亦可说明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的不同。
(四)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精神,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是分不开的。这种关系作为国债法的调整对象,也使得国债法律关系必然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国债关系除可以作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国债的发行地、使用币种和债权人的不同,将国债关系分为国家内债关系和国家外债关系,这与国债可分为内债与外债是一致的。例如,就我国情况而言,由国家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以我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为发行对象的人民币债券,即为国家的内债;由国家在我国境外发行的、以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为发行对象的外国币种债券,即为国家的外债。据此划分,凡调整国家内债关系的法律即为内债法;凡调整国家外债关系的法律即为外债法。
国债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发行、转让、使用及偿还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债法的特征
其特征是:
1.国债法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须是国家。国家是作为特定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如企事业单位、公民、地方政府、外国政府、外国金融组织等发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国家的参加;则不可能产生国债法律关系。
2.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借款和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两种来源,但借款与税收不同,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地、固定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因此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国债法调整国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有别于税收征纳关系。(1)国债法律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是否购买债券,贷出款项完全出于自愿,国家是不能强迫的。当然,在某些特殊时期也可能会硬性推销,但这仅属例外。另外,国家单方面对债券发行中的某些问题作出规定,并不能由此否认自愿认购的原则。(2)国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是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贷款或认购的条件,债权人应在约定期满后收回本息,这种有借有还的借贷原则,显然属于私法确认的原则。(3)国债法律关系的确立不具有固定性,这表现为国家是根据自己的财政状况、经济建设的需要来决定是否发行债券,对外借款的,同时需要与债权人协商,能否借得款项则取决于债权人的自愿。国债法律关系的上述特点使它与税收法律关系相区别,而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一致,由此决定调整国债关系的国债法具有私法的属性。应当指出的是,如从国债法律关系的建立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来看,国债法也属于财政法的一部分,亦具有公法的性质。
国债法的作用
一国政府能否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筹措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这完全取决于国家的信用,而国家信用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债法在国家的资金筹措上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1.国家要通过国债法向社会表明自己的信用。国家信用形成的基础是国家王权,依据圄家主权,国家可以拥有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资源和财富,并依靠其强制力无偿取得各种财政收入。国家可以此强大的社会财富为后盾向债权人借款。但是国家财富并非债权人所能控制或掌握的,要消除债权人对国家借款能否偿还的疑虑。国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向社会作出承诺.表明到期履行合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诚意,以增强债权人对国债的信心。
2.通过国债法的明确规定,使国家这个特殊债务人与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尽管在政治地位上国家与债权人是不平等的(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借贷除外),一国内的债权人处于国家行政权力管辖之下,但一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就要依照法律及其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同样应负法律责任。
3.通过制定国债法,规范国债筹措、转让、偿还等各项活动,可使国债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虽是国债的债务人,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慨念,国家的行为须有一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具体实现,这就需要规范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国家意志及总体利益,不能随意举债,不得滥用借款。国家还需通过国债法关于职权、责任的明确规定,管理各证券中介机构,协调各具体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转贷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债务的登记、监测等宏观调控方式,使国债关系顺畅地发展,避免由于借款无度和管理不善而导致偿债危机的发生。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对于国债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依据上述调整对象中所涉及的国债活动的四个环节进行分类,则应是一种较为基本的分类。据此,国债关系可以分为四类,即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一)国债发行关系
国债发行关系,是因国债的发行而产生的国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债关系产生的前提。
(二)国债使用关系
国债使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在国债的权利主体行使其国债权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关系是在实现国债的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国家运用国债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因而它是国债法这一宏观调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三)国债偿还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终结国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因而在国债偿还关系中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国债权利主体,同国债发行关系中的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主体极可能是不一样的。可见,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是不同的,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关系,并非单纯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也是国债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同之处。
此外,由于国债使用关系与国债发行关系是不同的,并且,国债使用关系介于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之间,因而它必然会变更国债发行关系的内容,从而阻断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的同一性,由此亦可说明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的不同。
(四)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精神,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是分不开的。这种关系作为国债法的调整对象,也使得国债法律关系必然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国债关系除可以作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国债的发行地、使用币种和债权人的不同,将国债关系分为国家内债关系和国家外债关系,这与国债可分为内债与外债是一致的。例如,就我国情况而言,由国家在我国境内发行的、以我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为发行对象的人民币债券,即为国家的内债;由国家在我国境外发行的、以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为发行对象的外国币种债券,即为国家的外债。据此划分,凡调整国家内债关系的法律即为内债法;凡调整国家外债关系的法律即为外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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