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非洲开发银行协定


建立非洲开发银行协定

《建立非洲开发银行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frican Development Bank),1963年8月4日签订于苏丹喀土穆,1964年月9日10生效。1979年5月17日进行了修订。

  该协定的宗旨是协助成员国单独或集体地发展经济和促进社会进步,谋求同国际组织或集体地发展经济和促进社会进步,谋求同国际组织或参与开发非洲的其他机构进行合作。

  该协定共9章,66条和2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宗旨、任务、成员资格和结构(第1-4条);第2章,资本(第5-11条);第3章,经营(第12-22条);第4章,借贷和其他附加的权力(第23-28条);第5章,组织管理(第29-42条);第6章,成员国的退出和中止;银行经营的暂时中止和终止(第43-49条);第7章,地位、豁免、免除和特权(第50-59条);第8章,修改、解释和仲裁(第60-62条);第9章,最后条款(第63-66条)。附件甲,银行法定股本的初次认缴表;附件乙,董事的选举。

  该协定在法定资本中规定,银行法定股本为2.5亿记帐单位,分为2.5万股,每股的票面价值为一万个记帐单位,供成员国认缴。每一记帐单位价值为0.88867088克纯金。法定股本分为缴入股本和催缴股本。1.25亿记帐单位为缴入股本;1.25亿记帐单位为催缴股本,按照该协定规定的目的而缴付。理事会认为适当时可以增加法定股本数额。理事会的决定须经占成员国总投票权至少3/4的全体理事中的2/3多数票通过,但如增加股本只是为了成员国的首次认缴,则不在此限。同时,还规定了股本的认缴;对认缴股本的支付;特别基金;普通资本资源;特别资源资源的分开等。

  建立非洲开发银行的任务,是利用拥有的资源为成员国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和计划提供资金。特别对以下项目和计划给予优先考虑:其性质和范围涉及几个成员国的项目或计划;旨在使成员国经济更加互为补充和使其对外贸易逐步扩大的项目或计划;承担或参加选择、研究和拟订有助于上述发展的项目企业和活动;在非洲内外动员和增加向上述投资项目和计划提供资金的财源;普遍地促进公私资本在非洲对有助于成员国经济发展或社会进步的项目或计划进行投资;为研究、拟订、资助和执行发展项目或计划提供非洲所需要的技术援助;从事可以实现银行宗旨的其他活动和提供其他服务

  中国政府代表于1985年5月9日签署并交存接受书,同日生效。《建立非洲开发银行协定》现有缔约国7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