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背书

什么是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亦称还原本书,回还背书或者背书,是指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属于特殊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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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背书的特点


  回头背书最大的特点是:被背书人仅限于票据上已有其姓名或名称为限,即票据上的原债务人成了票据债权人,一身集债权人、债务人两个角色。依据民法原理,当债权债务混同时,可因混同而消灭。但是在票据法上却不适用,尽管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合为一体,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仍然存在。那么为什么混同原则在票据法上不适用呢?这主要是由于票据本身的特性决定的。票据流通证券流通方式没有什么限制,票据可以流通到任何人手里,包括原债务人,如果在票据流通回原债务人手中时使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势必缩短了票据流通过程,不符合票据流通的特性;况且,原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再将票据流通出去,继续发挥票据信用功能,对当事人并无不利,因此法律没必要对此加以限制。


回头背书的格式与原则


  回头背书在格式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没有特别之处,可以是完全背书,也可以是空白背书

  回头背书在原则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有权利移转、权利担保权利证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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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背书的规则


  (1)回头背书背书时间上受到限制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背书票据转让,但这种背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之,否则不能再继续转让。但在一般转让背书,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2)回头背书持票人在迫索权行使上受有限制



  • 持票人背书人时:此时该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迫索权。例如汇票经甲(出票人),背书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时丁对于戊无迫索权。因为戊既是丁的后手,同时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对丁追索。同样造成济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参考文献



  1. ↑ 李伟民编著.法学辞源.ISBN:7-207-05409-2/D90-61.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2. ↑ 王永华,罗扬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解析.ISBN:7-5049-1535-1/D922.294.4.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