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

什么是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三种破产程序均为独立破产程序,均可直接启动,即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提出对债务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至于清算中的企业法人,如遇资不抵债清算责任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还可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自然,重整或和解失败的,均可转换破产清算案件。


破产案件的裁定和公告


  (一)裁定

  1、适用范围

  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裁判均采用裁定。(1)受理破产申请;(2)驳回破产申请;(3)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4)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债务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变价方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5)债务人重整;(6)批准重整计划;(7)终止重整程序;(8)确认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9)认可和解申请;(10)认可和解协议;(11)终止和解程序;(12)破产宣告;(1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4)终结破产程序。

  2、效力

  法院所作裁定,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原则上不得提起上诉。对裁定有异议的,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

  例外: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公告

  法院所作裁定,法律要求公告,则应予公告。


破产案件的管辖


  1、概述

  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因各国司法体制而异。各国大多由普通法院管辖,我国亦然。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以法定管辖为准,以裁定管辖为补充和变通。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依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2006)第3条,破产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则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3、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与权限。《企业破产法》(2006)对此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依据企业登记机关的地位,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即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企业,其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也适用于级别管辖: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把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破产还债。

  (二)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还债。这被称作自愿破产申请。

  (三)破产申请的效果

  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法律受理前请求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法院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即告开始。破产程序是集体受偿程序,涉及提众多当事人的利益。故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只有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够予以终止,而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不是破产程序终止的法定事由。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2.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性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承认一般债务的性质。因此,破产申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是,在债权人申请的场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仅及于申请人的请求权。而在债务人申请的场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申请人在当时已有的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权。


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1.形式审查。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4)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实质审查。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实质审查,又称理由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就是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的审查。

  3.破产申请的驳回。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受理通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5.受理前的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费用破产申请人承担。

  (三)受理的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2)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

  3、对其他人的约束。

  (1)债务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

  (2)债务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