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法
递延法的目的:是使所得税费用与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确认的所得相配比。
在此法下,递延所得税负债称为递延所得税贷项,递延所得税费用根据税前会计利润调整永久性差异后的余额乘以当期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为该年度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延所得税贷项,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付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延所得税贷项,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付所得税的部分即为递所得税借项。递延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故又称为利润表法。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贷项并不代表将来差异转回时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递延所得各借项也不代表能节省的现金支出,故既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96号公告中规定不采用递延法。
帐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
借:所得税330,000
递延税款9,900
(2)第二、三年账务处理同(1)。
(3)第四年:
借:所得税400,000
递延税款12,000
(4)第五年,账务处理同(3)。
(5)第六年:
借:所得税403,500
递延税款16,500
(6)第七年:递延法改为负债法,采用负债法首先需要对递延税款余额进行调整;同时对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纳税影响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确定,笔者认为有如下
两种方法:
税来递延税款总额=税率变更前时间性差异 ×(当前税率-原始率)=9× 40%-33%)=0.63(万元)
借:所得税6,300
贷:递延税款6,300
(b)对当年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纳税影响金额及己前年度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税率调整数进行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396,500
递延税款(50000×X 40%+50000×(40%-33%)= 23,500
注:上述两种方法最终处理的结果相同,均使“递延税款”账户当年借记17,200元。“所得税”账户借记402,800
(7)第八年:采用负债法进行处理
借:所得税400,000
递延税款20,000
(1)第一、二、三年账务处理同前述(1)。
(2)第四、五年帐务处理同前(3)。
(3)第六年,有以下两笔分录:
借:所得税6,300
贷:递延税款6,300
(b)对当年转回的时间性差并对所得税纳税影响金额进行帐务处理
借:所得税400,000
递延税款20,000
(4)第七年,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如前,笔者认为仍然有两种方法:
方法1:(a)将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未转销的部分,即将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金额因税率变动的调整数冲回调整。
“递延法”和“债务法”,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时常用的方法。对企业来说,无论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都是因为时间性差异而产生会计所得的提前实现和挪后实现,结果本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账务处理不同。在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采用“递延法”时不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而采用“债务法”时则要相应地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以使余额反映出预付未来税款资产或将来应付税款债务的真实价值。
二、报表反映不同。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势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这种影响在“递延法”下反映在损益表中,在“债务法”下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前已述及在“递延法”下,递延税款余额不因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而调整,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出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债务法”下,由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情况已在递延税款余额上作了相应调整,因此资产负债表得以反映这一事项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反映的所得税费用不同。在“递延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两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递延至以后时期或自以前时期逆转来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而在“债务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则包括三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按照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应付的或预付的税款余额;为了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对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进行的调整数。
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债务法”往往比“递延法”更科学、更合理。理由有两个:一是从理论上看,企业采用“递延法”时,递延的税款余额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对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作调整;而采用“债务法”时,则将递延的税款余额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或负债,并随税率变动或新税的开征作相应的调整,因而理论依据比“递延法”更准确,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在实际操作上,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报表来看,“递延法”采用损益表,“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当年度损益的报表,其组成科目都是“虚账户”,资料仅限于一个营业周期内,且不能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报表,其组成科目为“实账户”,各项目数据具有累计性,更符合企业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因此,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要比使用损益表反映更科学。
[例]假设会计和税法由于折旧方法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并假设1991年、1992年所得税税率为33%,1993起年改为30%,至1996年再次发生变动,变为24%。
从表1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1995年,因此此前的1991年至1994年应采用当年适用的税率,即1991年与1992年采用 33%、1993年与1994年采用30%分别乘以各年的暂时性差异来计算确认“递延税款”,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为简化起见,将记入“递延税款”账户借方的金额用正号表示,记人贷方的金额用负号表示,各年“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1年:-12042×33%=-3973.86(元)
1992年:-8188×33%=-270204(元)
1993年:4335×30%=-1300.50(元)
1994年:482×30%=-144.60(元)
1995年是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年,因此从1995年起,直至1998年,应首先采用1991年与1992年33%的税率予以转回,待 1991年与1992年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之后,再采用自1993年开始的30%的税率予以转回,并记入“递延税款”的借方。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5年:3372×33%=1112.76(元)
1996年:7225×33%=2384.25(元)
1997年:7225×33%=2384.25(元)
1998年:2408×33%+(7225-2408)×30%=2239.74(元)
其中,2408=(12042+8188)-(3372+7225+7225)
上述计算结果通过“T”字型账户汇总如下:
通过“T”字型账户可以看出,12042+8188+4335+482=3372+7225+7225+7225,表明暂时性差异原始产生总数与之后转回总数相等;相应地,3973.86+2702.04+1300.50+144.60=-1112.76+2384.25+2384.25+ 2239.74,即产生与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也相等。这两个等量关系在债务法下仍成立。
可见,递延法下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上述各年递延税款的计算结果不变,即从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的年度开始,递延税款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年度有关,与当期的税率无关。
债务法下重点是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即1993年和1996年。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递延税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变动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二是截至税率变动之前累计暂时性差异按现行税率计算调整的影响金额。其他年份直接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当期发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可。递延税款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1993年:-4335×30%+(-12042-8188)×(30%-33%)=-693.60(元)
1996年,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动,所以需对1996年之前累计的暂时性差异再作调整。由于在1993年已将税率调整至30%,故本年度仅需对30%与24%的差额部分进行调整,而非33%与24%的差额部分,其计算结果为7225×24%+[(-12042-8188-4335-482) +3372]×(24%-30%)=3034.50元。
其他各年直接以当年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乘以30%得出,具体结果如下:
1991年、1992年计算结果同递延法,分别为-3973.86元和-2702.04元。
1995年:3372×30%=1011.60(元)
1997年:7225×24%=1734(元)
1998年同1997年。
可见,与递延法不同,债务法下若1995年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则在变化当年都要按上述方法对变更当年的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调整至现行税率。
另外,当所得税税率连续多次发生变动时,递延法下只需关注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变动,转回之后的变动对其计算无影响;而债务法下,对于所得税税率的每一次变动都应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递延法下“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能真实代表企业未来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而采用债务法,则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金额。债务法较之递延法,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并且债务法下只需注意在税率发生变化的年份按现行税率对递延税款做出调整,其他年份均直接以暂时性差异产生数或转回数与当期适用税率之乘积确认递延税款借方或贷方即可,处理思路更加简单,因此,新准则采纳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明确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