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百分比法


简介

衡量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衡量完工进度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工程估计(或实际里程数,如完成建设公路的里程数)
  2.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期成本比率
  会计学中, 一旦确定随生产的进度确认收入, 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相应的成本费用也应随之确认。

适用条件

  1.收入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2.相关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4.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可以可靠确认合同收入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就是如何根据该方法确认合同收入费用,具体包括二个步骤。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收入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成本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其计算方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成本×100%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其计算公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费用

  根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合同预计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完工进度实际上是累计完工进度,因此,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计量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费用时,应分别建造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处理。企业在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选择适合本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通常,对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企业可采用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但在实务中,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成本比例确定完工进度,这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有利于收入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但也意味着完工进度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使有些企业可利用成本人为调节收入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经营成果,因此,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建立完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计算合同成本,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二) 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企业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在上述情况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收入费用利润。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
  (三) 企业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证认可收入是否一致。在实务中,建设单位(发包方)按工作量签订单认可收入大多低于企业按完工进度计算确认的收入,这一方面是因为工作量签证通常滞后于结算收入认可会计期间,另一方面,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预计成本,导致按照成本计算的完工进度被高估。因此,为遵循会计客观性谨慎性原则,增强会计确认的可信度企业可采用按完工进度计算的收入与按工作量签证单认可收入两者孰低来确认收入,使确认的收入被限定在建设单位认可的范围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为利用完工进度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生。
  (四) 分包成本入账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企业合同成本确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建造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建造大型工程,往往采用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因此,对企业(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企业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特别是企业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企业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来确定完工进度。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则不应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