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
什么是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是世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间,一方将某种内容的技术通过签订商业协议或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另一方面,并收取一定的技术使用费,这种交易即称为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的国际技术转让就是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有:各种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各种专有技术或技术决窍;提供工程设计,工厂的设备安装、操作和使用;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机器、设备和原料的交易的等。总之,技术贸易即包括技术知识的买卖、也包括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务备等货物的买卖。
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作为交易内容,在国际间发生的交换行为,必然遵循商品交换一般规律。但是,由于技术这类商品有自己的特点,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物质商品,因此,技术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贸易,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世界技术市场,技术贸易与一般商品贸易有以下区别:
第一,标的物不同。一般商品贸易的标的物是各种具体的物质产品。技术贸易的标的物是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实验和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各种科技成果。
第二,形态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是有形贸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产品,而技术贸易则是无形贸易,无法称量也难以检验起质量,不能以大小轻重来衡量。因为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可能是一个数学公式、一项原理、一项设计,可以写在纸上,也可以记录在录音带上,但是,文字和录音只是技术的载体,可以表示技术的内容,并不是技术本身。
第三,所有权转移不同。商品所有权是指对商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般商品的所有权随贸易过程发生转移,原所有者不能再使用、再出卖,而技术贸易过程一般不转移所有权,只转移使用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技术转让后,技术所有权仍属技术所有人,因而一项技术不需要经过再生产就可以多次转让。这与技术商品的特点有关,因为技术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完全分开,技术转让只是扩散技术知识,转让的只是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并非所有权。
第四,贸易关系不同。一般商品贸易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钱货两清,贸易关系终结。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一项技术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往往须经过提供资料、吸收技术、消化投产,最后才完成技术贸易行为。因此,技术交付不是双方关系的终结,而是双方关系的开始,技术贸易双方通常是“同行”,所以能合作,但也会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和竞争关系。
第五,贸易条件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条件比较简单。而技术贸易的条件非常复杂,包括转移什么技术,专利使用范围,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等。由于技术市场本质上是卖方市场,一般来说,技术引进方总是处于较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当今各国都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采用新技术速度快,需求量大,使世界技术贸易的卖方市场特征更加明显,技术供给方常常利用提供新技术附带一些限制性条款。
第六,作价和价格构成不同,一般物质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技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该技术发明所需的个别劳动时间直接构成。因为新技术具有先进性,新颖性是社会唯一的,不可能形成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同时新技术又具有垄断性、独占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技术商品作价原则的特殊性,技术商品价格构成也复杂得多。
此外,国际技术贸易还具有先进性、垄断性、保护性等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比较
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技术是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应有的知识。由于技术经常以其物化形态(工具、机器等)出现,有时容易混淆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贸易。在技术贸易中,机器设备被称为技术贸易的“硬件”,矿术贸易中的技术,被称为技术贸易的“软件”。就技术而言,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联系
1.大量的国际货物贸易的基础是国际间的技术差异除原材料及其他自然资源外,多数国际间货物贸易是由于地区间存在技术差异。技术的差异使产品的质量不同,企业的生产效率不同,生产效率的差异决定了生产成本不同,因此,质优价廉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而:
一方面技术进步促进国际间的货物贸易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者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为了提高本国商品的竞争力,积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研究开发技术,巩固和提高本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或通过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来改造“相对劣势”产业。
2.国际技术贸易是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结构变化的动力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为参与国际贸易,一般以出口和初级产品,进口发达国家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这种贸易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从而改变本国进出品结构,增加外汇收入,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产品竞争力。
3.国际技术贸易成为疏通国际货物贸易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以技术的交换为条户获得发展中国家可靠的、稳定的原材料供给;拥有先进技术业为了与对手竞争,迅速占领某一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有时合作的方式向当地企业提供技术;跨国企业为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绕过贸易壁垒,通过提供技术与当地企业合资生产产品。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1.贸易标的在形态上不同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没有固定形状、也不可用标尺度量加以规范的知识;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可用具体标准衡量其质量好坏的物品。
2.贸易标的在所有权上存在差异
技术作为商品出售,其所有权可以不随之转移,供方可以只出售技术的使用权,保留技术的所有权,技术一经开发出来,可以多次出售而不必重复开发;货物在出售转让后,卖方即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也无法继续支配和使用该货物,更无法对同一货物多次出售或转让。
3.贸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因付款或交货的结束而中止,由于存在技术的传授和其他技术交流,双方关系会持续一段时间,而国际货物贸易双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一般随着付款交货而结束;
其次,技术贸易的供方作为技术的开发者,其开发技术的目的不一定为了转让,可以是自用,而国际货物贸易的卖方作为货物的生产者,其生产的目的主要是销售货物;
第三,技术贸易双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同行,技术受方对技术了解,能够使用技术生产商品,技术供方在转让技术的同时,也担心受方会在技术和产品上与自己竞争,因此,双方既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
4.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较国际货物贸易复杂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报酬的确定,支付方式的选择,贸易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贸易的限制等特殊而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合作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较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第三,政府技术贸易的干预较多。大多数国家对技术的转让都规定,重要的、尖端的、保密的技术转让项目要经过审查、批准。技术的引进不仅关系相关企业的利益,而且与国家宏观调控有密切联系,因此,技术受方通常采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引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和干预,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
国际技术贸易的形式
一、许可证贸易
许可贸易(Licensing)是专利权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或专有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licensor)向被许可方(licensee)授予某项权利,允许其按许可方拥有的技术实施,制造、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许可贸易有三种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转让(许可)。在技术贸易中,三种方式有时单独出现,如单纯的专利许可或单纯的商标许可或单纯的专有技术转让,但多数情况是以某两种或三种类型的混合方式出现。
二、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合同(Franchising)是最近二、三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技术转让合同。特许专营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Franchise Fee)。
特许专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个使用同一商号名称的特许专营企业并不是由一个企业主经营的,被授权人的企业不是授权人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也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自由联合。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授予人不保证被授人企业一定能获得利润,对其企业的盈亏也不负责任。
特许专营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它可以适用于商业和服务行业,也可以适用于工业。
三、咨询服务
顾问咨询是雇主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由咨询公司负责对雇主所提出的技术性课题,提供建议或解决方案。服务的内容很广,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审核、招标任务书的拟定、生产工艺或产品的改进、设备的购买,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技术力量不足,或对解决某些技术课题缺少经验,聘请外国工程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可以避免走弯路或浪费资金。因咨询公司掌握有丰富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情报,可以协助雇主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找到较为可靠的技术供方,以较合理的价格获得质量较好的机器设备。雇主虽然要支付一笔咨询费,但所得到的资金节约远远超过支付的咨询费,总算下来,对雇主仍是有利的。
咨询费一般可以按工作量计算,也可采用技术课题包干定价。一般所付的咨询费相当于项目总投资的5%左右。
四、技术服务与协助
技术转让不仅包括转让公开的技术知识而且包括转让秘密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对技术受方引进项目的成败往往起关键作用。因为,这些技术知识和经验很难用书面资料表达出来,而必须通过言传、示范等传授方式来实现。所以技术服务与协助是技术转让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可以包括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也可以作为特定项目,签订单独的合同。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的方式有二种:由受方派出自己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到技术供方的工厂或使用其技术的工厂培训实习;由供方派遣 专家或技术人员到受方工厂,调试设备,指导生产,讲授技术。
五、承包工程
工程承包或称"交钥匙"项目,是委托工程承包人(contractor)按规定条件包干完成某项工程任务,亦即负责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提供机器设备,施工安装、原材料供应、提供技术、培训人员、投产试车、质量管理等全部过程的设备和技术,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式,其中包括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因此又可称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国际技术转让法有如下法律特点:
(1)国际技术转让法的主体,即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当事人是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
(3)国际技术转让法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它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作为依据。
国际技术转让方式及合同的种类
(1)单纯技术知识转让合同;
(2)国际合作生产合同;
(3)国际技术转让与机器设备交易相结合的合同;
(4)国际技术转让与直接投资相结合的合同;
(5)其他方式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国际技术贸易是世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间,一方将某种内容的技术通过签订商业协议或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另一方面,并收取一定的技术使用费,这种交易即称为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的国际技术转让就是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有:各种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各种专有技术或技术决窍;提供工程设计,工厂的设备安装、操作和使用;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机器、设备和原料的交易的等。总之,技术贸易即包括技术知识的买卖、也包括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务备等货物的买卖。
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作为交易内容,在国际间发生的交换行为,必然遵循商品交换一般规律。但是,由于技术这类商品有自己的特点,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物质商品,因此,技术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贸易,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世界技术市场,技术贸易与一般商品贸易有以下区别:
第一,标的物不同。一般商品贸易的标的物是各种具体的物质产品。技术贸易的标的物是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实验和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各种科技成果。
第二,形态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是有形贸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产品,而技术贸易则是无形贸易,无法称量也难以检验起质量,不能以大小轻重来衡量。因为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可能是一个数学公式、一项原理、一项设计,可以写在纸上,也可以记录在录音带上,但是,文字和录音只是技术的载体,可以表示技术的内容,并不是技术本身。
第三,所有权转移不同。商品所有权是指对商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般商品的所有权随贸易过程发生转移,原所有者不能再使用、再出卖,而技术贸易过程一般不转移所有权,只转移使用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技术转让后,技术所有权仍属技术所有人,因而一项技术不需要经过再生产就可以多次转让。这与技术商品的特点有关,因为技术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完全分开,技术转让只是扩散技术知识,转让的只是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并非所有权。
第四,贸易关系不同。一般商品贸易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钱货两清,贸易关系终结。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一项技术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往往须经过提供资料、吸收技术、消化投产,最后才完成技术贸易行为。因此,技术交付不是双方关系的终结,而是双方关系的开始,技术贸易双方通常是“同行”,所以能合作,但也会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和竞争关系。
第五,贸易条件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条件比较简单。而技术贸易的条件非常复杂,包括转移什么技术,专利使用范围,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等。由于技术市场本质上是卖方市场,一般来说,技术引进方总是处于较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当今各国都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采用新技术速度快,需求量大,使世界技术贸易的卖方市场特征更加明显,技术供给方常常利用提供新技术附带一些限制性条款。
第六,作价和价格构成不同,一般物质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技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该技术发明所需的个别劳动时间直接构成。因为新技术具有先进性,新颖性是社会唯一的,不可能形成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同时新技术又具有垄断性、独占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技术商品作价原则的特殊性,技术商品价格构成也复杂得多。
此外,国际技术贸易还具有先进性、垄断性、保护性等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比较
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技术是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应有的知识。由于技术经常以其物化形态(工具、机器等)出现,有时容易混淆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贸易。在技术贸易中,机器设备被称为技术贸易的“硬件”,矿术贸易中的技术,被称为技术贸易的“软件”。就技术而言,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联系
1.大量的国际货物贸易的基础是国际间的技术差异除原材料及其他自然资源外,多数国际间货物贸易是由于地区间存在技术差异。技术的差异使产品的质量不同,企业的生产效率不同,生产效率的差异决定了生产成本不同,因此,质优价廉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而:
一方面技术进步促进国际间的货物贸易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者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为了提高本国商品的竞争力,积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研究开发技术,巩固和提高本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或通过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来改造“相对劣势”产业。
2.国际技术贸易是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结构变化的动力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为参与国际贸易,一般以出口和初级产品,进口发达国家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这种贸易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从而改变本国进出品结构,增加外汇收入,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产品竞争力。
3.国际技术贸易成为疏通国际货物贸易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以技术的交换为条户获得发展中国家可靠的、稳定的原材料供给;拥有先进技术业为了与对手竞争,迅速占领某一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有时合作的方式向当地企业提供技术;跨国企业为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绕过贸易壁垒,通过提供技术与当地企业合资生产产品。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1.贸易标的在形态上不同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没有固定形状、也不可用标尺度量加以规范的知识;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可用具体标准衡量其质量好坏的物品。
2.贸易标的在所有权上存在差异
技术作为商品出售,其所有权可以不随之转移,供方可以只出售技术的使用权,保留技术的所有权,技术一经开发出来,可以多次出售而不必重复开发;货物在出售转让后,卖方即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也无法继续支配和使用该货物,更无法对同一货物多次出售或转让。
3.贸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因付款或交货的结束而中止,由于存在技术的传授和其他技术交流,双方关系会持续一段时间,而国际货物贸易双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一般随着付款交货而结束;
其次,技术贸易的供方作为技术的开发者,其开发技术的目的不一定为了转让,可以是自用,而国际货物贸易的卖方作为货物的生产者,其生产的目的主要是销售货物;
第三,技术贸易双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同行,技术受方对技术了解,能够使用技术生产商品,技术供方在转让技术的同时,也担心受方会在技术和产品上与自己竞争,因此,双方既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
4.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较国际货物贸易复杂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报酬的确定,支付方式的选择,贸易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贸易的限制等特殊而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合作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较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第三,政府技术贸易的干预较多。大多数国家对技术的转让都规定,重要的、尖端的、保密的技术转让项目要经过审查、批准。技术的引进不仅关系相关企业的利益,而且与国家宏观调控有密切联系,因此,技术受方通常采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引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和干预,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
国际技术贸易的形式
一、许可证贸易
许可贸易(Licensing)是专利权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或专有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licensor)向被许可方(licensee)授予某项权利,允许其按许可方拥有的技术实施,制造、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许可贸易有三种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转让(许可)。在技术贸易中,三种方式有时单独出现,如单纯的专利许可或单纯的商标许可或单纯的专有技术转让,但多数情况是以某两种或三种类型的混合方式出现。
二、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合同(Franchising)是最近二、三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技术转让合同。特许专营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Franchise Fee)。
特许专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个使用同一商号名称的特许专营企业并不是由一个企业主经营的,被授权人的企业不是授权人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也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自由联合。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授予人不保证被授人企业一定能获得利润,对其企业的盈亏也不负责任。
特许专营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它可以适用于商业和服务行业,也可以适用于工业。
三、咨询服务
顾问咨询是雇主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由咨询公司负责对雇主所提出的技术性课题,提供建议或解决方案。服务的内容很广,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审核、招标任务书的拟定、生产工艺或产品的改进、设备的购买,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技术力量不足,或对解决某些技术课题缺少经验,聘请外国工程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可以避免走弯路或浪费资金。因咨询公司掌握有丰富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情报,可以协助雇主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找到较为可靠的技术供方,以较合理的价格获得质量较好的机器设备。雇主虽然要支付一笔咨询费,但所得到的资金节约远远超过支付的咨询费,总算下来,对雇主仍是有利的。
咨询费一般可以按工作量计算,也可采用技术课题包干定价。一般所付的咨询费相当于项目总投资的5%左右。
四、技术服务与协助
技术转让不仅包括转让公开的技术知识而且包括转让秘密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对技术受方引进项目的成败往往起关键作用。因为,这些技术知识和经验很难用书面资料表达出来,而必须通过言传、示范等传授方式来实现。所以技术服务与协助是技术转让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可以包括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也可以作为特定项目,签订单独的合同。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的方式有二种:由受方派出自己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到技术供方的工厂或使用其技术的工厂培训实习;由供方派遣 专家或技术人员到受方工厂,调试设备,指导生产,讲授技术。
五、承包工程
工程承包或称"交钥匙"项目,是委托工程承包人(contractor)按规定条件包干完成某项工程任务,亦即负责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提供机器设备,施工安装、原材料供应、提供技术、培训人员、投产试车、质量管理等全部过程的设备和技术,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式,其中包括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因此又可称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国际技术转让法有如下法律特点:
(1)国际技术转让法的主体,即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当事人是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
(3)国际技术转让法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它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作为依据。
国际技术转让方式及合同的种类
(1)单纯技术知识转让合同;
(2)国际合作生产合同;
(3)国际技术转让与机器设备交易相结合的合同;
(4)国际技术转让与直接投资相结合的合同;
(5)其他方式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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