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肉协议》
概述
本协议参加方:
确信增加国际合作应对国际肉类和活动物贸易的更加自由化、更加稳定和扩大作出贡献;
考虑到避免国际牛肉和活动物贸易严重混乱的需要;
承认牛肉和活动物的生产和贸易对许多国家尤其是对某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铭记它们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所承担的义务;
决定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而执行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议定的原则和目标,特别是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和更加优惠待遇的原则;
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的目标应是:
1.通过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类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和限制,包括分割此贸易的那些障碍,以及通过改进世界贸易的国际结构,使其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以促进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
2.鼓励在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方面进行更多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为了达到对国际肉类经济资源进行更合理和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
3.特别通过以下途径,扩大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牛肉和活动物世界贸易的可能性,以确保这些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的利益:
(a)在扩大牛肉和活动物世界市场的情况下,促进价格的长期稳定;
(b)促进作为牛肉和活动物出口者的发展中国家收入的维持和改善;
以上目的在于通过确保牛肉和活动物市场的长期稳定而得到更多的收入;
4.考虑到高效生产者的传统地位,在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
第二条 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附件所列产品以及由依第5条条款成立的国际肉类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增加的其他任何产品,以达到本协议的目标和实施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
1.每个参加方应定期并及时向理事会提供资料,以使理事会能监督和评估肉类世界市场的总体情况以及每种具体肉类的世界市场情况。
2.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提供其现有资料。为使这些国家能改善其资料收集机制,发达国家参加方以及有能力这么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同情地考虑他们提出的有关技术援助的任何要求。
3.按照理事会确定的方式,由各参加方根据第1款承诺提供的资料,应包括有关第2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生产(包括牲畜构成的变动情况)、消费、价格、存货和贸易的过去实绩、现状和对其前景的评估,以及理事会认为必需的其他任何资料,尤其是关于竞争性产品的资料。参加方还应提供其牛肉部门有关国内政策和包括双边和诸过承诺在内的贸易措施的资料,并尽早通知可能影响牛肉和活动物国际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的变化。本款规定不应要求任何参加方泄露将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和损害特定公共或私人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4.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应监督市场资料的变化,特别是牲畜头数、存栏量、屠宰量以及国内外价格,以便尽早察觉供求状况中出现的任何严重不平衡的征兆。秘书处应向理事会通报世界市场的重大发展以及生产、消费、出口和进口的前景。秘书处应开列并保持最新的一份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措施,包括双边、诸边和多边谈判的承诺在内的清单。
第四条 国际肉类理事会的职责和参加方之间的合作
1.理事会应举行会议,以便:
(a)根据秘书处对目前状况和可能的发展所作的解释性分析以及根据第3条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国内贸易政策运行有关的文件、以及秘书处现有的其他任何资料;评估世界供求状况和前景;
(b)对本协议的运作进行全面检查;
(c)为对影响国际牛肉贸易的所有问题举行定期磋商而提供机会;
2.如果对第1款(a)项提及的世界供求状况进行评估之后,或对根据第3条第3款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进行审议之后,理事会发现国际肉类市场出现严重不平衡的现象或其威胁时,理事会应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状况的情况下,以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相符的可能的补救这种状况的方法,以供各国政府考虑。
3.依据理事会确定的第2款所述状况是暂时的、还是较长期的,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以是由进口商和出口商采取的短期、中期或长期措施,其目的在于改善与本协议目标和目的、尤其是与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的目标相符的世界市场总体状况。
4.在考虑第2款和第3款所建议的措施时,只要是可行和合适的,应适当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和更优惠的待遇。
5.各参加方应尽最大可能实现第1条规定的本协议的目标。为此目的,在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相符的情况下,各参加方应定期进行第1款(c)项规定的磋商,以探讨达到本协议目标,特别是达到进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障碍的目标的可能性,这种磋商应为以后考虑有关贸易问题可能的解决办法铺平道路,这些办法要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相符,并能在互利平衡的情况下为所有有关参加方所接受。
6.任一参加方可向理事会提出影响本协议的任何问题,特别是出于第2款规定的同样目的。理事会可应参加方要求,在15天以内举行会议以考虑影响本协议的任何问题。
第五条 本协议的管理
1.国际肉类理事会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成立国际肉类理事会。理事会由本协议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并履行为执行本协议规定所必需的所有职能。秘书处应为理事会提供服务。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理事会可以在适当时候成立附属工作组或其他机构。
2.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在适当时候举行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主席可自行提议或应本协议任一参加方要求召开理事会的特别会议。
3.决定
理事会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如果理事会成员未正式反对接 受某提议,则可视为理事会对提交其考虑的问题作出了决定。
4.与其他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适当安排与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磋商和合作。
5.接纳观察员
(a)理事会可邀请非参加方的政府作为观察员出席其任何会议,并可决定关于观察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则,特别是关于资料的提供。
(b)理事会还可邀请第4款提及的任何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任何会议。
第六条款 最后条款
1.接受
(a)本协议向任何国家或在其对外商业关系和《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建立WTO的协议”)规定的其他问题上拥有完整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和欧洲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b)没有其他参加方的同意不得作出保留。
(c)接受本协议意味着参加方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达成并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牛肉协议》无效。这种无效对参加方来说应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2.生效
本协议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起对已接受它的参加方生效。对此后接受本协议的参加方,本协议应从接受之日起生效。
3.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应为3年。除非理事会在期满前至少80天另有决定外,本协议每次延长期为3年。
4.修改
除本协议另有修改规定外,理事会可对本协议规定提出修改。这种修改一经所有参加方接受,就应生效。
5.本协议与其他协议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不应影响参加方在《关贸总协定》或《建立WTO的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6.退出
任何参加方可以退出本协议。这种退出应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
7.存放
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文本应送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总干事存放。总干事应立即向每一参加方提供本协议的核实副本以及每一参加方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本协议的英、法、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和对此的任何修改应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时送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存放。
8.登记
本协议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登记。
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
附件 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牛肉。为本协议的目的,“牛肉”一词应包括由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协调税制)所规定的以下产品:
协调税制编码:
01.02一活牛
(1)0102.10~改良种用动物
(2)0102.90一其他
02.01一鲜、冷牛肉:
(1)0201.10一整头及半失
(2)0201.20一带骨
(3)0201.30一去骨
02.02一冻牛肉:
(1)0202.10一整头及半头
(2)0202.20一带骨
(3)0202.30一去骨
02.06一鲜、冷、冻牛的食用杂碎:
(1)0206.10一鲜、冷牛杂碎
一冻牛杂碎
(2)0206.21一舌
(3)0206.22一肝
(4)0206.29一其他
02.10一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脑或盐渍的;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1)0210.20一牛肉
(2)0210.90一食见牛杂碎
16.02一其他方法制作或保存的肉、食用杂碎或血
1602.50一牛类
本协议参加方:
确信增加国际合作应对国际肉类和活动物贸易的更加自由化、更加稳定和扩大作出贡献;
考虑到避免国际牛肉和活动物贸易严重混乱的需要;
承认牛肉和活动物的生产和贸易对许多国家尤其是对某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铭记它们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所承担的义务;
决定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而执行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议定的原则和目标,特别是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和更加优惠待遇的原则;
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的目标应是:
1.通过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类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和限制,包括分割此贸易的那些障碍,以及通过改进世界贸易的国际结构,使其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以促进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
2.鼓励在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方面进行更多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为了达到对国际肉类经济资源进行更合理和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
3.特别通过以下途径,扩大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牛肉和活动物世界贸易的可能性,以确保这些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的利益:
(a)在扩大牛肉和活动物世界市场的情况下,促进价格的长期稳定;
(b)促进作为牛肉和活动物出口者的发展中国家收入的维持和改善;
以上目的在于通过确保牛肉和活动物市场的长期稳定而得到更多的收入;
4.考虑到高效生产者的传统地位,在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
第二条 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附件所列产品以及由依第5条条款成立的国际肉类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增加的其他任何产品,以达到本协议的目标和实施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
1.每个参加方应定期并及时向理事会提供资料,以使理事会能监督和评估肉类世界市场的总体情况以及每种具体肉类的世界市场情况。
2.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提供其现有资料。为使这些国家能改善其资料收集机制,发达国家参加方以及有能力这么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同情地考虑他们提出的有关技术援助的任何要求。
3.按照理事会确定的方式,由各参加方根据第1款承诺提供的资料,应包括有关第2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生产(包括牲畜构成的变动情况)、消费、价格、存货和贸易的过去实绩、现状和对其前景的评估,以及理事会认为必需的其他任何资料,尤其是关于竞争性产品的资料。参加方还应提供其牛肉部门有关国内政策和包括双边和诸过承诺在内的贸易措施的资料,并尽早通知可能影响牛肉和活动物国际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的变化。本款规定不应要求任何参加方泄露将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和损害特定公共或私人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4.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应监督市场资料的变化,特别是牲畜头数、存栏量、屠宰量以及国内外价格,以便尽早察觉供求状况中出现的任何严重不平衡的征兆。秘书处应向理事会通报世界市场的重大发展以及生产、消费、出口和进口的前景。秘书处应开列并保持最新的一份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措施,包括双边、诸边和多边谈判的承诺在内的清单。
第四条 国际肉类理事会的职责和参加方之间的合作
1.理事会应举行会议,以便:
(a)根据秘书处对目前状况和可能的发展所作的解释性分析以及根据第3条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国内贸易政策运行有关的文件、以及秘书处现有的其他任何资料;评估世界供求状况和前景;
(b)对本协议的运作进行全面检查;
(c)为对影响国际牛肉贸易的所有问题举行定期磋商而提供机会;
2.如果对第1款(a)项提及的世界供求状况进行评估之后,或对根据第3条第3款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进行审议之后,理事会发现国际肉类市场出现严重不平衡的现象或其威胁时,理事会应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状况的情况下,以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相符的可能的补救这种状况的方法,以供各国政府考虑。
3.依据理事会确定的第2款所述状况是暂时的、还是较长期的,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以是由进口商和出口商采取的短期、中期或长期措施,其目的在于改善与本协议目标和目的、尤其是与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的目标相符的世界市场总体状况。
4.在考虑第2款和第3款所建议的措施时,只要是可行和合适的,应适当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和更优惠的待遇。
5.各参加方应尽最大可能实现第1条规定的本协议的目标。为此目的,在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相符的情况下,各参加方应定期进行第1款(c)项规定的磋商,以探讨达到本协议目标,特别是达到进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障碍的目标的可能性,这种磋商应为以后考虑有关贸易问题可能的解决办法铺平道路,这些办法要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相符,并能在互利平衡的情况下为所有有关参加方所接受。
6.任一参加方可向理事会提出影响本协议的任何问题,特别是出于第2款规定的同样目的。理事会可应参加方要求,在15天以内举行会议以考虑影响本协议的任何问题。
第五条 本协议的管理
1.国际肉类理事会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成立国际肉类理事会。理事会由本协议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并履行为执行本协议规定所必需的所有职能。秘书处应为理事会提供服务。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理事会可以在适当时候成立附属工作组或其他机构。
2.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在适当时候举行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主席可自行提议或应本协议任一参加方要求召开理事会的特别会议。
3.决定
理事会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如果理事会成员未正式反对接 受某提议,则可视为理事会对提交其考虑的问题作出了决定。
4.与其他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适当安排与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磋商和合作。
5.接纳观察员
(a)理事会可邀请非参加方的政府作为观察员出席其任何会议,并可决定关于观察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则,特别是关于资料的提供。
(b)理事会还可邀请第4款提及的任何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任何会议。
第六条款 最后条款
1.接受
(a)本协议向任何国家或在其对外商业关系和《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建立WTO的协议”)规定的其他问题上拥有完整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和欧洲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b)没有其他参加方的同意不得作出保留。
(c)接受本协议意味着参加方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达成并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牛肉协议》无效。这种无效对参加方来说应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2.生效
本协议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起对已接受它的参加方生效。对此后接受本协议的参加方,本协议应从接受之日起生效。
3.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应为3年。除非理事会在期满前至少80天另有决定外,本协议每次延长期为3年。
4.修改
除本协议另有修改规定外,理事会可对本协议规定提出修改。这种修改一经所有参加方接受,就应生效。
5.本协议与其他协议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不应影响参加方在《关贸总协定》或《建立WTO的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6.退出
任何参加方可以退出本协议。这种退出应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
7.存放
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文本应送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总干事存放。总干事应立即向每一参加方提供本协议的核实副本以及每一参加方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本协议的英、法、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和对此的任何修改应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时送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存放。
8.登记
本协议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予以登记。
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
附件 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牛肉。为本协议的目的,“牛肉”一词应包括由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协调税制)所规定的以下产品:
协调税制编码:
01.02一活牛
(1)0102.10~改良种用动物
(2)0102.90一其他
02.01一鲜、冷牛肉:
(1)0201.10一整头及半失
(2)0201.20一带骨
(3)0201.30一去骨
02.02一冻牛肉:
(1)0202.10一整头及半头
(2)0202.20一带骨
(3)0202.30一去骨
02.06一鲜、冷、冻牛的食用杂碎:
(1)0206.10一鲜、冷牛杂碎
一冻牛杂碎
(2)0206.21一舌
(3)0206.22一肝
(4)0206.29一其他
02.10一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脑或盐渍的;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1)0210.20一牛肉
(2)0210.90一食见牛杂碎
16.02一其他方法制作或保存的肉、食用杂碎或血
1602.50一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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