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结算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方式。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改变了汇款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退汇的规定。办法规定,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
  (2)增加了对汇款撤销的规定。即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汇款的撤销。
  (3)明确了汇兑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4)加强了办理汇兑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汇款人和收款人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才可以办理现金汇兑;未在银行开立账户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信用账户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或代取款凭证,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信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信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电依据,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电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电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