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购
合同定购的办法
合同定购具体办法是,商业企业按国家下达的定购指标,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明确规定定购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化肥奖售标准、交售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收获后按合同进行收购。定购以外的产品,农民可以上市自销。
合同定购的作用
合同定购的定价
合同定购是国家掌握一部分粮源的基本手段,其中包括一部分农业税征实。因此,完成合同定购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定购粮的定价原则有三条:
一是要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是要有利于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
三是要让城市人民能够承受得了。
1995年的粮食定购价仍是1994年价格,是在当时市场价格基础上再加10%制定的,这个价格在当时是符合上述三条原则的。但是,1994年下半年、1995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市场的粮食价格不断上涨,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又没有能控制住。据统计,1995年5月份,全国大米、玉米、小麦的集市平均价为每公斤2.143元,与年初相比,价格上涨 12%,与上年同期相比,上涨66%;1995年1季度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30%以上,化肥的价格上涨50%以上。因此,目前的合同定购价相对太低,定购价与市场价的差距太大,一般每公斤都超过0.6元。由于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提高合同定购价可能对全局不利。因此,国家决定合同定购价不再提高。为了缓解合同定购价过低的矛盾,国家允许各地在定购价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力搞价外加价,鼓励完成定购任务与供应优惠化肥等的供求挂钩。
不过应当看到,粮食定购价过低,会造成农民惜售,不利于完成定购任务。虽然可以搞价外补贴、粮肥挂钩,但在粮食定购量较大的地方,地方财政又难以负担。因此,从长远看,合同定购价应当适当提高,使之基本接近于市场价格,这样有利于完成国家定购任务,有利于用市场机制来调节粮食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