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置
什么是股权设置
股权设置是指股份公司确定股东权利的办法。
股权设置的功能
一是确认投资者在企业中地位、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是依据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资本的多少设置不同的股权以吸引投资者投资,如设置优先股。
股权设置的基本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距;股值宜小不宜大,类别宜粗不宜细。股种一般有人口股、劳动贡献股等股种,人口股,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按人口平等享有股份;劳动贡献股,主要根据村民在村的实际劳动年限,实行分期分级定档的办法,确定村民的劳动贡献股。具体股种和各股种之间的比例,要考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组成、历史成因和福利政策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如设置了集体股,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总股份的30%。
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通常在公司设立之初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但是,股权设置的过程中,通常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一)股权设置过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有不少公司有一个主要的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较高限制,通常会寻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难免出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
公司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这种管理模式,在公司的创业初期,虽然可以帮助公司快速的做出决策,通过适当的冒险,获得经营上的成功;一旦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由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公司承担的风险无疑也会随之增加。比如公司大股东意外死亡或者被刑事关押,很可能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决策,以至破产清算。
(二)隐名出资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在股权设置方面,如果能将隐名出资问题处理妥当,将会有效降低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设立目的。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1987年12月,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欲筹资组建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百乐门公司出资400万元,占40%;宝城公司出资600万元,占60%。某外贸公司欲入股A公司,与宝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以“宝城公司”名义共同投资A公司;关于600万元的出资份额,宝城公司出资240万元,占40%,外贸公司投资360万元,占60%;投资盈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方各半承担。随后,办理了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A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
外贸公司与宝城公司签订的协议,对于应当由宝城公司承担的600万元出资,某外贸公司分担了360万元,宝城公司实际出资则为240万元;但在A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此案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隐名出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隐名出资涵盖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隐埋下诸多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缺失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通常是以双方隐名出资协议确定的。比如双方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问题、纠纷解决方式、双方的责任划分等。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出资人往往忽视书面出资协议的重要性,经常仅依靠“君子”协议,即着手实施巨额投融资项目。一旦问题出现,由于缺乏明确合法的依据,双方相互推诿责任或者争夺利益,引发纠纷,甚至还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法律问题的基础,应当完善、明确,尽量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问题,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会通过专业的法律机构或者聘请律师,起草、审核隐名出资协议,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3、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关于隐名出资人协议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发生纠纷,在实践当中,更多的是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很可能就与出资人最初的设想产生很大差异。
因此,对于隐名出资协议,出资人应当及时向专业的法律机构进行咨询,或者借助机构的专业力量,对协议的条款进行重新安排,以降低隐名出资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4、涉及第三人交易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由于隐名出资的特殊特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告知,第三人通常是不可能知晓的。
对此,我国法律的规定,隐名出资人是不能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的;从另一方面,隐名出资人也很容易因此陷入交易的被动局面。
所以,在隐名出资当中,隐名出资人最好事前做出必要的防范措施,比如,对显名出资人的行为予以一定的控制和监督,以保障自己的资金和权益。
股权设置是指股份公司确定股东权利的办法。
股权设置的功能
一是确认投资者在企业中地位、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是依据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资本的多少设置不同的股权以吸引投资者投资,如设置优先股。
股权设置的基本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距;股值宜小不宜大,类别宜粗不宜细。股种一般有人口股、劳动贡献股等股种,人口股,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按人口平等享有股份;劳动贡献股,主要根据村民在村的实际劳动年限,实行分期分级定档的办法,确定村民的劳动贡献股。具体股种和各股种之间的比例,要考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组成、历史成因和福利政策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如设置了集体股,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总股份的30%。
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通常在公司设立之初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但是,股权设置的过程中,通常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一)股权设置过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有不少公司有一个主要的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较高限制,通常会寻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难免出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
公司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这种管理模式,在公司的创业初期,虽然可以帮助公司快速的做出决策,通过适当的冒险,获得经营上的成功;一旦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由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公司承担的风险无疑也会随之增加。比如公司大股东意外死亡或者被刑事关押,很可能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决策,以至破产清算。
(二)隐名出资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在股权设置方面,如果能将隐名出资问题处理妥当,将会有效降低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设立目的。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1987年12月,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欲筹资组建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百乐门公司出资400万元,占40%;宝城公司出资600万元,占60%。某外贸公司欲入股A公司,与宝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以“宝城公司”名义共同投资A公司;关于600万元的出资份额,宝城公司出资240万元,占40%,外贸公司投资360万元,占60%;投资盈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方各半承担。随后,办理了A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A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
外贸公司与宝城公司签订的协议,对于应当由宝城公司承担的600万元出资,某外贸公司分担了360万元,宝城公司实际出资则为240万元;但在A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此案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隐名出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于隐名出资涵盖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隐埋下诸多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缺失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通常是以双方隐名出资协议确定的。比如双方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问题、纠纷解决方式、双方的责任划分等。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出资人往往忽视书面出资协议的重要性,经常仅依靠“君子”协议,即着手实施巨额投融资项目。一旦问题出现,由于缺乏明确合法的依据,双方相互推诿责任或者争夺利益,引发纠纷,甚至还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法律问题的基础,应当完善、明确,尽量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问题,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会通过专业的法律机构或者聘请律师,起草、审核隐名出资协议,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3、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关于隐名出资人协议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发生纠纷,在实践当中,更多的是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很可能就与出资人最初的设想产生很大差异。
因此,对于隐名出资协议,出资人应当及时向专业的法律机构进行咨询,或者借助机构的专业力量,对协议的条款进行重新安排,以降低隐名出资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4、涉及第三人交易引起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由于隐名出资的特殊特点,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告知,第三人通常是不可能知晓的。
对此,我国法律的规定,隐名出资人是不能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的;从另一方面,隐名出资人也很容易因此陷入交易的被动局面。
所以,在隐名出资当中,隐名出资人最好事前做出必要的防范措施,比如,对显名出资人的行为予以一定的控制和监督,以保障自己的资金和权益。
热门专栏
热门词条
应收账款
区域货币
区间估计
金融危机
资本成本
CPI(Consumer Price Index)
汇率
资产
经济
美元
单向定单
租赁期
外汇通
服务
外汇佣金
SME
ISO
认可
增量成本
什一税
CFO
MIT
加工
销售
MG金融集团
股价反弹
抽签偿还
股利收入
技术
空头陷阱
资本
REF
市场
中国股市
中小企业
备付金率
美国
两会
价格
吊空
指数
股灾
葡萄牙币
调至市价
pt
清算
电子汇兑
税粮
下降三角形
FDI
Writer
外汇
银行
投资
管理
阴烛
MACD
width
冲账
Theta
短期同业拆借
货币
peg
金融中介理论
外汇交易法
企业
艾略特波段理论的含义
消费发展战略
黄金
巴塞尔资本协议
贴现现金流
联系汇率制度
拔档
美国贝勒大学
汇差清算率
延期付款汇票
产品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Exposure
集中竞价
计期汇票
金融
标准普尔(S&P)
公司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金融)
正利差
分期付款汇票
软通货
出口物价指数
资金
选择权买方
百分比回撤
无记名汇票最低报价戴维·凯特标准·普尔 500指数抵押品持平德国工业产值德国消费者物价指数成本协同效益
股票
非农就业人口
交易
道琼斯公用事业平均指数
持平
指示汇票
产品竞争力
财务指标 盈利能力比率
德国伊弗研究所景气调查
外汇实盘交易方式
外汇实盘交易指令
国际收支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