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的侵权行为
$美国生牌(NASDAQ|LCUT)$
有读者提问:lifetime(lcut)大股东用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厂商签订合同。其行为虽然不光彩,但是不违法吧?
笔者对此作出回答
1. lifetime大股东侵犯了中国厂商华瓷的知情权。
2.lifetime提供格式条款时未充分提醒华瓷注意交易主体已经发生变更,新的交易主体以15万美元为限承担责任。
合同磋商工作由华瓷和lifetime美国母公司完成;而订单合同由上海子公司发送给华瓷;因此合同实际由上海子公司和华瓷签订。
此时交易主体发生重大改变: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无控股关系,仅为关联企业。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15万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lifetime母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全面说明子公司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事实;导致债权人未能获知债务人并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重要信息,属于侵犯债权人知情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要求lifetime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代为履行全部债务;
人民法院应支持债权人要求lifetime母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在香之君案中,被告美国lifetime欠原告70万美元;然而法庭判决书显示其需向原告支付84万美元。足以证明笔者观点。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加大对判决的执行力度:美国母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赔款。
当事人香之君的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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