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生牌(Lcut)遭起诉(2)

陶瓷人73 2023-01-12 08:04

原告:珠海香之君


被告:美国生牌(LCUT)及其中国子公司

生牌行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被告1)


生牌行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2)


美国生牌股份有限公司(LifetimeBrands,Inc.)(被告3)



为何美国生牌(Lcut)要设立三家不同公司与中国厂商进行交易?而其他美国客户(吉普森公司)都是以同一家公司与厂商交易?


笔者在此对美国生牌(Lcut)三家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


1. 香之君案件中的三个被告


生牌行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被告1)


生牌行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2)


美国生牌股份有限公司(LifetimeBrands, Inc.)(被告3)


被告2是被告3的子公司; 被告1是被告2的分公司。


2. 三被告的法律责任


被告1是lifetime上海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上海子公司承担。


被告2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15万美元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其对华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仅以15万美元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被告3生牌美国母公司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

然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为俩个独立法人;双方对对方债务互相免责。

美国母公司(Lcut )和中国厂商(香之君)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三被告的分工


每次交易都是被告3(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瓷进行合同磋商;被告1(分公司)向香之君发送订单合同;完成签约。


读者注意:被告1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缔约能力。此为理解本案关键。


3.美国生牌(Lcut)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用美国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厂商磋商合同;但是由上海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完成合同缔约工作。


其行为构成混淆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导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交易过程中,三被告发送给香之君的邮件使用了同样的后缀(lifetime brands),而被告并未充分提醒香之君三被告的独立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导致香之君误以为三被告为同一法律主体。


被告用三个公司名义同时与原告发生交易,存在混淆视听的嫌疑。


其做法导致债权人未能获知债务人并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重要信息,属于侵犯债权人知情权。


被告不诚信行为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


$美国生牌(NASDAQ|LCUT)$  

$国睿科技(SH600562)$  

$华瓷股份(SZ0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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