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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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名。北洋通商大臣的简称。清朝末年官职设立于1870年全称为北洋通商大臣管理直隶(今河北)、山东、奉天(今辽宁)三省通商、洋务,办理有关外交、海防、关税及官办军事工业等事宜。
  又称北洋通商大臣。清末办理北部中国洋务的钦差大臣。1870年(同治九年)天津教案发生,工部尚书毛昶熙上奏认为,这是由于三口通商大臣无统辖地方之责,地方官不肯协助造成的。经总理衙门议复,同治帝批准,三口通商大臣改由直隶总督兼任,颁给钦差大臣关防。职掌承继三口通商大臣,又有所扩大。除对外交涉、通商、海防事务,还负责办理招商、电报、煤矿、铁路以及训练北洋海陆军、统辖海关关税等事务。第一任北洋大臣是李鸿章,专此责28年之久。王文韶、荣禄、袁世凯也先后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