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抵押


相关规定
  担保法中对外抵押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办法》所称对外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受益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财产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对外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入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抵押人所担保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抵押抵押物应当得到国内作价评估机构的现值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前款项下的抵押人为内资企业的,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
  第一款项下的抵押人的自身财产为《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登记部门的,抵押人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后,还应当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未规定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由抵押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抵押批准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先得到外汇局批准,再按照《担保法》规定到相应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为他人债务受益人提供抵押时,所担保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对外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规定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申请材料

对外抵押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抵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
  (3)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文件;
  (4)《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登记部门的,应提供该部门的抵押登记文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抵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抵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及其相应依据。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须知

申请条件

  1、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如期缴付出资;
  2、企业抵押贷款后,其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3、抵押期限不超过企业经营期限。

申请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事项申请表
  2、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抵押原因、抵押物和抵押权人名称并做如下保证:在提交本申请前,该抵押物未曾设立担保物权;或该抵押物曾设立了担保物权,但该企业将有关事实通知抵押合同中所述之抵押权人。(原件)
  3、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资产负债
  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
  7、企业董事会或其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抵押企业财产或者权益的决议(原件)
  8、抵押合同副本。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