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


  近代中国的商埠,基本上分两类:
  一类是约开商埠,这类商埠是继鸦片战争后外国强迫中国履行不平等条约而开的商埠。这类商埠,中国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停止开放。
  另一类是自开商埠。但这种自开商埠,实际上也是屈从于外国的要求或海关协议的结果。�从以上“商埠”的定义和分类可以看出,《北京条约》中增开的天津为商埠,应是约开商埠。而《天津条约》开放牛庄、淡水等十处通商口岸,是根据不平等条约开放的,也应是约开商埠
  通商口岸就是约开商埠,是商埠的一种。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两次鸦片战争中,中国被迫开放的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共有16处(包括《南京条约》5处通商口岸、《天津条约》10处通商口岸和《北京条约》1处商埠)。

南京条约中划定的通商口岸

  由北至南依次为 上海、宁波、厦门、福州、 加上本来唯一的通商口岸 广州,一共五处。
  英国由此逐步打开了中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