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具体条目
2004年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有十章共185项条文及相关注释。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人的权限,分为2节,第一节合同的订立(22条),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10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0条);第四章,合同的解释(8条);第五章,合同的内容,分为2节,第一节合同的内容(9条),第二节第三人权利(6条);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分为2节,第一节履行的一般规定(17条),第二节艰难情形(3条);第七章,不履行,分为4节,第一节不履行的一般规定(7条),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5条),第三节合同的终止(6条),第四节损害赔偿(13条);第八章,抵消(5条);第九章,权利的转让、债务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分为3节,第一节权利的转让(15条),第二节债务的转移(8条),第三节合同的转让(7条);第十章,时效期间(11条)。《通则》规范国际贸易的合同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说明及作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管辖时,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措辞时,可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可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从统一法分类宽泛的角度看,它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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