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散

什么是自愿解散

  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自愿解散又称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再进行新的营业行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清算行为


自愿解散的原因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须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解散登记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