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凭证


  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负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如某省(市)印制的在该省(市)通用的发货票、由人民银行制作的在全国通用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通用记账凭证的编制
  通用记账凭证是用以记录各种经济业务的凭证。采用通用记账凭证经济单位,不再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分别填制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所以涉及到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记账凭证是由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付款后填制的,涉及转账业务的记账凭证,是由有关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在借贷记账法下,将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全部填列在“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栏内。借、贷方金额合计数应相等。制单人应在填制凭证完毕后签名盖章,并在凭证右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