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发展基金

生产发展基金

 

正文
  中国企业留利中提取建立的用于发展生产的专项基金
  50年代初期,国营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1954~1957年一度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即超计划利润的60%上交财政,40%留给企业企业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用于生产发展。1958~1961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润留成制,明确企业利润留成原则上大部分用于生产,适当照顾职工福利。具体用途是:①技术组织措施、产品试制、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即原由国家拨款解决的“四项费用”)和商业部门的简易仓棚修建费;②补充流动资金和计划内基本建设投资不足;③其他经过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④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⑤职工福利设施和生活困难补助。后两项用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
  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正式建立生产发展基金。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以及此后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具体办法,规定企业利润留成应建立生产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三项基金。1983年实行利改税时,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留利改为建立五项基金,即生产发展基金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同时规定,前三项基金之和占留利的比例不低于60%,后两项基金之和的比例不高于40%。1984年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企业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一般应将50%用于生产发展。
  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方面。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产品试制、更新改造、后备等基金合并使用。1989年国营企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300多亿元,其中工业企业提取近200亿元,已成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配图

 

相关连接